兰州医药综合经营公司(简称医药公司)原经理梁继先涉嫌挪用公款33万元一案,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证据上存在不确定因素”等为由判决梁继先无罪后,城关区检察院提出抗诉。3月15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将合议后择期宣判。
据检方指控,1995年5月18日,梁继先在担任医药公司经理及该公司保康部负责人期间,该公司出纳李定华(在逃)以保康部名义,在永登县信用联社西固中路服务部贷款33万元,供其个人从事营利性活动。梁继先说,当年医药公司要偿还贷款,当时李定华承诺能贷上款,但条件是款到后要用十多万元做生意,他便答应了。当时,李定华拿来银行贷款申请合同,他就交给了财务科科长让其盖上公章和他的印鉴再交给李定华办理,后来李定华说款没贷上他也就再没过问此事。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由于李定华在逃,其和梁继先是否有共谋证据上存在不确定因素,遂判梁继先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