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3日,四川省人李天林以陈劲松的身份证入住陕西省紫阳县汽车站招待所205房间。次日,李天林发现309房间的旅客石某携有大量现金,即生歹意,遂主动与石某套近乎,在取得信任后便邀石一起喝酒。酒后,二人回到招待所,李又提出“冲两杯豆奶喝”,在冲豆奶的过程中,趁石不备将事先准备好的“安定”药片放入杯中,石喝后不久药性发作失去知觉。李趁石某昏睡之际将其现金8200元和价值1100元的手机偷走,并于当晚乘火车逃离紫阳。
12月5日早,石某醒后发现财物被盗,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当天19时,李天林在陕西省汉中市勉县被警方抓获,所得赃款财物已如数返还被害人石某。
法院认为,李天林采用药物麻醉的方法,使他人失去知觉,丧失反抗力后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抢劫罪,所抢财物数额巨大,应从重处罚。据此,紫阳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