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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启用“圆桌法庭” 未成年人将单独立案(图)

发布日期: 2007-07-15  //www.110.com  
  少年圆桌法庭正在审理案件。陈永良图

  所有涉及未成年人案将由专人审理

  早报记者 李燕

  昨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圆桌法庭”正式启用仪式,这标志着上海法院开始正式综合审判“涉少”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与此同时,早报记者从召开的上海法院少年综合审判工作推进会议上了解到,从即日起,凡是一中院辖区内9个基层法院受理的,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监护权等纠纷,也与涉及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一样,单独立“少”字案号,由专项合议庭或专人审判。案件上诉后,由一中院少年审判庭综合审判。

  “圆桌审判”是少年审判庭设置的一种形式,是法院为了更好地查明犯罪事实,更好地进行庭审教育,而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设计的法庭形式。

  少年审判庭的设置是圆桌式的。法官将与公诉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同处一张圆桌,强调的是关爱与严肃并重的氛围。这种法庭设计有利于减轻未成年被告人恐惧与抵触的心理,有利于贯彻少年审判庭“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

  参加这次少年审判综合庭试点工作的法院,主要是一中院辖区法院及一中院设立的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受理试点范围的一审、二审“涉少”刑事案件,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下的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一审、二审“涉少”民事、行政案件。

  其中,长宁、闵行法院少年审判庭,受理一中院辖区试点范围的“涉少”刑事案件以及本辖区内的“涉少”民事和行政案件。而一中院所辖其他七区法院的民庭、行政庭,受理试点范围的“涉少”民事、行政案件。

  据介绍,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少年审判合议庭,受理不服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审判的二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不服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未成年人二审刑事案件。

  另据了解,从今年7月1日开始,各试点法院按照上述规定受理并审理“涉少”民事、行政案件。截至今年7月10日,全市法院已经受理以“少”字号单独立案的“涉少”刑事案件49件,“涉少”民事案件21件。

  单独立案的“涉少”案件范围

  1.刑事案件:(1)被告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2)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3)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达到一半以上的刑事案件;(4)被告人为未成年人的已作分案处理的共同犯罪案件。

  2.民事案件:(1)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一般包括:抚养关系纠纷、抚育费纠纷、监护权纠纷、探视子女权纠纷、生身父母确认纠纷、确认收养关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继父母子女关系纠纷;(2)继承纠纷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3)申请指定监护人案件;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4)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3.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行政诉讼案件。

  4.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下的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

(责任编辑:张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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