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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名毒贩走私贩卖海洛因42公斤6人被判死刑

发布日期: 1970-01-01  //www.110.com  

九毒贩走私贩卖海洛因42公斤 6人死刑 3人无期

 

市场报讯(石中原 鸿雁 记者 雷强) 2名云南人伙同7名安徽人勾结在一起,走私、贩卖毒品海洛因达42公斤。日前,阜阳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岩罕龙死刑;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子彬、熊诗伟、王文杰、王颍超死刑;判处岩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被告人王亮民、李玉虹、杨立山无期徒刑。分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5年3月下旬,原在淮北煤矿当工人的被告人李子彬,从淮北市到阜阳市找到被告人熊诗伟后,一同返回临泉县姜寨镇家中。李子彬即与被告人王文杰等人计议,准备筹集巨资从云南购买毒品。熊诗伟知情后表示购买,李、熊又计议于泼水节前赶往云南。李即联系云南籍被告人岩罕龙,告之购毒事宜并约定在云南景洪市会面。同年4月15日,李子彬、熊诗伟到达云南,与岩罕龙当面商定购毒60件,每件700克,价格6万元。岩罕龙让被告人岩捧办理两个银行卡,并将卡号告之李子彬。李子彬随后将该卡号告诉熊诗伟、李文杰、李玉虹等人。从2005年4月16日至4月18日,该团伙成员分别将320万元毒资先后汇往云南。其中熊诗伟汇款41万元,王文杰汇款55万元,王亮民、李玉虹伙同他人汇款84万元,被告人杨立山直接将20万元购毒款交给李子彬,李又汇给岩罕龙。

 

同年4月下旬,被告人岩捧将毒资从银行取出交给岩罕龙。5月初,岩罕龙偷越湄公河,将60件海洛因运至云南境内,并与岩捧一起将毒品搬运藏匿景洪山寨。被告人李子彬接岩罕龙通知后,即联系货车,并安排被告人王颍超去云南接运毒品。同年5月7日下午,当王颍超、岩罕龙、岩捧乘坐藏毒货车从山寨启运,并到景洪市水果市场再次购装伪装水果时,被当场抓获,查缴毒品海洛因42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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