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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上海劳教委撤销一项劳教决定

发布日期: 2008-04-11  //www.110.com  

  4月10日合肥市庐阳区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状告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案件,法院判决上海劳教委对原告所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应予撤销。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原告周某与朋友程某等人在上海福建路吃饭后分开,后周某接到电话得知程某与他人发生纠纷,赶到现场时发现民警正在对程某等实施强制手段。在此过程中,民警与周某、程某等人发生拉扯。周、程两人还站在沿街石凳上叫喊“警察打人”,引来路人围观,造成道路拥堵。后上海劳教委根据规定对周某收容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对程某劳动教养一年。周某遂向其户籍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周某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但不属于《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情形,上海劳教委对其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不符合有关规定,应予撤销。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撤销上海市劳动教委作出的对周某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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