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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长撞人案看斑马线制度的虚设

发布日期: 2008-04-16  //www.110.com  

  尽管该市长已被交管部门认定负此恶性事故全责,但很多人仍心存疑虑:一是事故发生在当阳市穿心小学门口,对面则有一个小商铺,而两者间是有一条便于路人通过的人行横道即俗称的“斑马线”的;二是女市长涉嫌超速驾车,将正在穿心小学门口人行横道即斑马线上行走的小男孩撞出10多米远。

  在人行横道即斑马线上撞死人,从一般学理分析上说,是要满足两个条件的,其一,被害人相信人行道上斑马线是一条“安全线”或称“保命线”,否则他会任意穿行乡间马路而不顾及有无斑马线;其二,肇事人是无视“斑马线”与一般马路之区别的,更不会将其视为“安全线”和“保命线”,反之她不会超速通过。道路交通安全常识告诉我们,在划上斑马线之处,绝不会是清净无人之地,反而是过往行人不断。即便是没有人行横道斑马线标志,但凡身揣有效驾驶证的驾车人在通过这般地界时,也应“一慢二看三通过”的。所以当阳女市长竟然超速行车将在人行横道斑马线上行走的无辜小学生撞死,就明确无误地昭示了这样的事实:她缺乏起码的行车道德与技能,即机动车应该礼让或避让非机动车及行人。

  这样的说法并不是强加于人的结论,而是显而易见的道理。近年来,我们曾经有过在道路交通中究竟是机动车主还是一般行人谁处于优势的多次争论,最终在国家相应的法律中否定了在机动车道路上“撞死人白撞”这一伪命题,显示出“以人为本”的缕缕温情。但是,在事关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出行的安全事项上,目前仍有许多漏洞待补,其中在人行横道即“斑马线”上行走的安全保证就没有得到真正落实。通俗一点说,假如一个人以不警觉的姿态或速度通过“斑马线”,他的生命安全是难以得到切实保证的,更遑论一个未成年人对近在咫尺的危险或飞来横祸之时的判断是否失于准确。只是我们要问:有关部门设置人行横道“斑马线”的初衷是什么?如果说它只是为了摆一摆样子,让欲通过马路的行人多少感到有些安慰,那么眼前的现实无疑是严重与无情的。

  尽管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一款已明确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但如今又有多少机动车司机在通过人行横道即“斑马线”时能够自觉地踩一下刹车呢?别说是应该“礼让”,就特意避让一下也能显示出机动车司机的良好素质,但事实却是完全相反。

  如果上述诘问带有道德评价的色彩,那么无视或者淡漠行人在人行横道上的安全通行权利便是直接的涉法问题了。可以肯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以及普通行人相比,具有明显的的优势,因而机动车对非机动车和行人理应礼让或避让。而设置人行横道即在马路上划上“斑马线”,就明白无误地警示驾车人要尊重行人的法定权利,即必须保证行人在人行横道上的安全通行权,而不得与行人争路。一旦违反这一法定的义务,并由此酿成本不该发生的交通事故,其责任当然非驾车人莫属。这一主旨精神已体现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了这一点,在人行横道即“斑马线”上行走也就可以理直气壮,一旦出现不测,即可以要求依法制裁那些敢于以身试法的驾车人。

  当然,要想改变时下人行横道即“斑马线”上的失德及罪过,仅仅依靠舆论的谴责和良心的约束还不够,仍然必须从制度设计与安排上着手下大气力。现在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以及实施条例都已经公布,特别是有关人行横道上的权利义务已经确定,故当务之急是严格执法和如何保障行人在人行横道即斑马线上的法定权利得以真正实现。

  首先,仍然要通过社会舆论大声呼吁,强行损害和蔑视行人在人行横道上的权利无耻且违法,并要适时公布有关违法者的这一劣迹,以在社会上营造一种痛斥这一失德和违法的气氛。其次,必须严格执法,即对敢于和习惯于在人行横道上与行人抢路者以及自忖特权称霸者给予坚决回击,该重罚的一定要重罚,并对由此造成恶性交通事故者给予严厉的刑罚制裁。其三,还是要完善人行横道即斑马线的技术设施,比如不妨将人行横道的斑马线漆上黄色或绿色等鲜明色彩,或者在人行横道即斑马线前设置慢速障碍带,以提醒那些不长记性和不谙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常识的驾车人———前方是人行横道,请慢速行驶。

  作者:刘国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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