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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农民工按城镇居民标准获赔

发布日期: 2008-05-03  //www.110.com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伤残农民工按城镇居民标准获得赔偿金额11.7万元。

  法院查明,2006年12月21日10时50分,在福州一家包装公司上班的赵某驾驶公司货车经福州前横北路时,与骑自行车的邱某相撞,导致邱某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在此次事故中负80%的主要责任。

  住院治疗后,邱某仍落下残疾,右上肢丧失部分功能,构成9级伤残;颅骨缺损构成10级伤残。邱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及包装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经查,邱某系闽北武夷山人,户籍在农村,于2005年初到福州务工。在法庭上,当事人双方就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展开争论。被告方提出,邱某系农村户口,残疾赔偿金应按其户籍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4833元/年计算;邱某则提出,残疾赔偿金按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13753元/年计算。

  福州市中级法院认为,邱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其进城务工已经一年以上,在确认其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时,应客观考虑邱某的经常居住地、工作地、获取报酬地、生活消费地等均在城镇的因素,以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金。

  法院最后判决,赵某及包装公司向邱某支付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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