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粟万富状告纵横国际虚假信息导致股票暴跌

发布日期: 2008-05-08  //www.110.com  

  “缩水”226万元要求赔偿

  2006年7月26日,粟万富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因公司虚假信息导致股票暴跌,请求法院判决公司赔偿自己手持股票截至2002年9月25日“缩水”226万余元的损失。

  在法庭上,“纵横国际”以“股市本身具有风险”进行抗辩,同时认为“公司2001年3月30日公布年度报告,而原告直到同年7月6日才购买,现没有证据证明粟万富是由于公司虚假信息诱导购买;粟万富持股缩水与公司虚假信息没有因果关系……”

  南京市中院一审认为,粟万富作为普通的投资者在决定购买某只股票时,公司所有已经披露的信息都应当是他在决定购买其股票时所信赖的对象。在虚假信息被揭露之前,公司股票是受虚假陈述的影响处于一种虚高状态;虚假信息被揭露后股票下跌,粟万富因持有该股票而产生亏损,该亏损与公司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据此,一审判决该公司赔偿粟万富所持股票的损失226万余元。

  持股损失如何评估是关键

  一审判决后,该公司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除了法律适用,其主要抗辩理由是,从2002年起,中国股市一直处于低迷状态,整个大盘下跌,一审判决没有就与本案相关的股票交易“大盘因素”即系统风险作出认定,赔偿额过高。

  对于法律适用,江苏高院以“尽管《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实施日期是2003年2月1日,但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此案适用无误”而驳回;但对于其关于“大盘因素”即系统风险的理由,却给予了高度的重视。

  承办法官认为,“股民的合法诉求要保护,但把大盘剧烈下挫造成的损失都算在上市公司头上,也显失公允。”而其中的平衡点,关键在于“法律如何确定虚假信息与股票下跌之间的关系,如何科学计算大盘下挫期间的持股损失”。

  要做到这点,就必须拿出令各方都信服的依据。比如“什么是系统风险?如何认定?损失怎么计算?”而这些问题在我国还是法律盲点,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判例可以参照。

  在经过多次走访上交所后,江苏高院确定了将四项要件作为综合衡量系统风险的判断依据:证券市场的综合指数、流通股总市值、股票所在行业板块指数及市值数据的变动情况。

  而根据调查,自粟万富于2001年7月5日、7月6日购买公司股票至虚假陈述事件揭露日2002年5月30日,证券市场上证综合指数、沪股全部A股流通股总市值、公司所在的机械类行业A股流通股总市值这三类数据均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跌,上证综合指数下跌了30.17%、沪股全部A股流通股总市值下跌了27.69%、公司所在的机械类行业A股流通股总市值下跌了26.26%。可见,即便没有虚假陈述行为,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在上述期间亦难免有一定幅度的下跌。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江苏高院最终确定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导致的公司股价下跌的幅度为26%。粟万富买入公司股票的平均价格为每股14.47元,因系统风险导致股价的损失为每股14.47×26%,即3.76元,至投资差额损失计算基准日即2002年9月25日,粟万富尚未卖出的股票数为270200股,扣除系统风险所致的损失数额为270200股×3.76元,即1015952元。最终,江苏高院终审判决粟万富获赔124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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