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7年,1958年出生的被告人鲁绍康明知同居一村的受害人徐某未满十四周岁,且大脑有问题,仍多次在其家中与徐某发生性关系。 2005年下半年至2007年上半年,1957年出生的周会成明知受害人徐某未满十四周岁且大脑有问题,利用诱骗手段在其家中两次与徐某发生性关系。2005年7月至8月间,1957年出生的被告人周会汉明知受害人徐某未满十四周岁且大脑有问题,在自己家中及受害人家中三次以抠摸手段对徐某进行猥亵。
法院认为,被告人鲁绍康、周会成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且弱智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周会汉以性交以外的方法对不满十四周岁且弱智幼女进行猥亵,构成猥亵儿童罪。对被告人的辩解不予认定,对公诉机关的抗辩予以支持。依据三被告人各自的犯罪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