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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诉导师抄袭 研究生被判赔精神抚慰金1元

发布日期: 2008-05-09  //www.110.com  
  研究生发现导师发表的学术论文,竟与自己的学术论文相似,认为导师抄袭的他一边向学校领导反映情况,一边将《揭发信》和《控诉信》在多家网站发表,将导师“不道德”的行为公布在了网上。近日,北碚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师生侵犯名誉权案。法院认定,该研究生侵犯了导师的名誉权,判决研究生赔偿该教授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将论文交给教授指点

  据了解,王励是西南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安俊是该校2007届研究生。2005年9月,由于安俊的导师出差,安俊便主动将自己撰写的一篇论文交给王励教授指点,在王教授的指导下,安俊对论文做了相应修改。之后,他将该论文发表。

  导师类似论文也发表

  2006年3月,王教授在向包括安俊在内的研究生授课时,因感到对安俊的论文指导不够,有必要自己再写份范例指导学生,便写了类似的论文大纲,并邀请另一位研究生收集资料进行论证,同时将其作为“专题研究”课程进行了讲授。最后,王教授将其撰写成论文公开发表。

  研究生 网上称受教授威胁

  2007年9月,安俊看到该教授发表的论文后,便向学院领导反映其发表的论文系抄袭行为。同时还在大学校园网及新语丝、爱智论坛、天涯社区等互联网上发布《揭发信》和《控诉信》,声称该教授发表的论文是抄袭他的文章,还说他多次受到该教授的威胁。安俊的言论通过网络发布后,引起了部分网民对王教授的贬低性评价。

  教授 状告他侵犯名誉权

  2007年12月,王教授以安俊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认定他侵犯其名誉权,由安俊在相关媒体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教授论文更有深度

  法院认定不算抄袭

  北碚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王教授发表的论文中的部分内容与安俊的文章在用词、引用材料方面有相似之处,但判断是否存在抄袭的标准不能仅以两篇文章在个别文字表述的相同或相似,而应当深入文章的实质。王教授所著文章在观点深度、材料的翔实程度、论证力度上均优于安俊所著文章的相应部分。

  法院同时认为,王教授在2006年3月对包括安俊在内的研究生讲授的专题有关观点,与其撰写文章的表述基本一致,若该部分的观点来自安俊的论文稿中,那么安俊就应当在当时而不是事隔一年多后向学院领导反映,安俊所称原告发表的论文系抄袭其论文的事实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安俊的行为已构成对王教授名誉权的侵犯,并造成王教授的精神痛苦,遂作出以上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抄袭

  低级抄袭:原封不动或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

  高级抄袭: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分窃为己有。

  适当引用

  -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将小说改成电影。

  -不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创作的电视剧本原创的情节、内容,经过改头换面后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电视剧本。

  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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