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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规定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可私了

发布日期: 2008-09-18  //www.110.com  
        日前,市检察院出台《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和解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还与市司法局会签了《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暂行办法》,这两部法规于昨日起生效。

  《规定》明确界定:适用刑事和解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得到被害方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切实履行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起诉或者建议人民法院从宽处理的案件处理方式。市检察院于天敏副检察长称,“刑事和解通俗地说,就是让双方当事人在阳光下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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