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经济犯罪 >> 资讯正文

拍卖行业务员提供虚假古董鉴定诈骗58万

发布日期: 2009-03-27  //www.110.com  

  在拍卖行工作的陈史明,借着客户对其古董鉴赏能力的信任,将200余件现代瓷器鉴定为康熙年代瓷器,使出售者骗得买家58万余元。昨天,记者从一中院获悉,法院对协助他人行骗的拍卖行从业人员陈史明作出了二审判决,认定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

  陈史明在工作中结识了老顾客肖中信。2008年9月,陈史明得知方德富(另行处理)手头有一批瓷器欲出手,就将肖中信的信息提供给方。方对肖称这批瓷器是康熙年代瓷器,价值不菲。经过陈的鉴定确认,肖从方及其同伴手中陆续购买了216件瓷器,总费用为58.1万元,陈分得赃款11.7万元。

  当肖中信拿着所买瓷器给朋友观赏时,被告知这些都是现代普通瓷器,发现被骗的肖中信向警方报案。此时,陈史明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参与“鉴定”和销售的事实,并退赔肖中信24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决陈史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后,陈史明提出上诉,同时在家人的协助下退赔了肖中信其余损失,向法庭表示希望能够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陈史明明知方德富欲将一批假冒康熙年代的瓷器出售,还将被害人的信息提供给方,并向被害人提供虚假鉴定,事后分得赃款。因此,陈史明应当对整个诈骗犯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鉴于陈史明有认罪、悔罪表现,在二审期间在其家属的帮助下又退赔了33.9万元和缴纳罚金1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前述二审判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78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