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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养犬通知 狗致人重伤主人将负刑事责任

发布日期: 1970-01-01  //www.110.com  
        从昨天起,未办理养犬登记手续的单位及养犬人,必须在10日内到属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证,逾期不办理的,将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罚款。
       
        昨天,北京市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了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的9条建议,市民养犬前要事先征得居(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其他8条建议包括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养一只犬,不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在一般管理区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要拴养、圈养,不出户遛犬;到属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手续,并于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年检手续;每年定期给犬防疫;不违规遛犬;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及时清除;不虐待、遗弃所养犬;自觉对所养犬进行训练,防止犬伤人、犬扰民。

  6日,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发出了《关于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的通知》(简称《通知》)。从昨天起,未办理养犬登记手续的单位及养犬人,必须在10日内到属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证,逾期不办理的,将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另外,在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单位及养犬人,从昨天起10日内,要将犬迁移到一般管理区饲养或送交区县养犬管理部门,逾期不迁移或不送交的,将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5000元罚款。

    《通知》声明,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因养犬干扰他人生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因养犬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养犬人必须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不得遗弃所养犬,养犬人放弃所养犬的,应送交区县养犬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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