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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营企业家在澳门赌博回内地后被捕

发布日期: 2009-06-12  //www.110.com  
本报讯 (记者黄玉浩) 近日,湖北黄石民营企业家易淑华向咸宁警方缴纳400万“赃款”后取保回家。5月4日,他被该地警方以“涉嫌赌博罪”逮捕,案由是在国内收回于澳门借给赌友的赌资,此涉嫌赌博罪。

  案由:澳门出借赌资境内收回被抓

  今年4月3日,易淑华在黄石被咸宁温泉公安分局刑拘。按照易的回忆,警方在审讯时称,有笔从山西转入他账户的款项是澳门赌博赃款。

  易淑华说,自去年10月以来,曾多次随旅游团赴澳门游玩并赌博,其间借给山西赌友杨志良700万做赌资,回国后杨先将618万元打还给易。

  “我和杨某之间并未赌博,没有输赢关系,哪里来的赌资结算?”易淑华说,他借给对方的钱不管在香港还,还是在国内还都应该属于民事借贷,“更何况在澳门赌博也不犯法”。

  按照易的说法,其中400万是他在赌场赢的,而这一笔钱随后被警方认定为非法所得的赃款。

  警方:境内结算可认定涉嫌犯罪

  “在澳门赌博并没有罪,但在国内进行赌资结算就是犯罪。”6月9日,咸宁市公安局法制科副科长赵志刚接受记者采访称,“根据刑法规定,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只要一项发生在中国境内的,都适用该法,易淑华在澳门赌博,这是犯罪的行为地,他将赢的钱又提供给杨某做赌资,杨在境内还钱给易,这叫境外赌博、境内结算,属‘犯罪结果地’在境内,可认定涉嫌赌博罪。”

  被拘留后,易淑华多次被要求“退赃”,按照赵志刚的说法,警方开始提的赃款数额为1200万,400万是他非法所得,警方予以暂扣,“会按法院判决处理,公安不动一分”。

  进展:部分“赃款”打入民警个人账户

  5月4日,咸宁市公安局向易淑华下达了“逮捕通知书”,上无办案人签名、无家属和当事人签名。

  5月26日,易在办案民警胡毅陪同下,向温泉分局账户打入50万,并向胡的个人账户打入350万,温泉分局为其开具的“湖北省单位资金往来收据”上,标注“易淑华赌博案款”,盖有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的财务专用章。

  “这种收据是公司之间的临时收据,应该给我专用的财政发票”。易淑华对此不解。

  而据赵志刚介绍,打入民警个人卡上的350万已转入咸宁公安局的专用账户。

  赵志刚进一步解释,之所以咸宁警方办此案,是因为曾受公安部指定查办特大网络赌博案,易淑华只是一名“参赌人员”。

  咸宁警方称,目前杨志良在逃,正被通缉。

  6月9日,咸宁公安局证实,黄石市还有两名企业家因赴澳门“涉嫌赌博罪”正被咸宁警方网上通缉;另有一名私营老板在缴纳50万元“赃款”后取保候审

  ■ 说法

  专家称澳门

  赌博不算违法

  “警方认为境外赌博,境内结算,就是涉嫌刑法规定的赌博罪,这没有法律依据。”社科院法学所教授刘仁文认为,《刑法》只适用于大陆境内,中国公民澳门赌博不算违法。

  刘仁文称,此案当事人易淑华在澳门赌博,借钱给他人,但两人之间并无赌博输赢,不存在境内结算赌资,只能算普通的民事借贷。

  “即使是互相赌博,输赢回内地结算,也无法律规定违法。”刘仁文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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