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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广告损害良好形象 赵本山诉新浪侵权索赔205万

发布日期: 2009-06-30  //www.110.com  

赵本山诉新浪侵犯肖像权


     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赵本山起诉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星潮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肖像权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5万元。

    原告诉称,被告通过四川卫视、安徽卫视、黑龙江卫视、山东卫视、星空卫视、重庆卫视、广西卫视等全国多家卫星电视台发布斗地主、麻将等手机游戏下载的广告,宣传其手机游戏产品,并告知广大消费者可以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下载手机游戏,收费为每条短信人民币2元。在该广告中,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原告在小品中的表演形象篡改为动画形象,该动画形象的使用贯穿广告始终,并配之以与原告相类似的方言口音对手机游戏下载和使用方法进行介绍说明。广告中的动画形象表现了原告容貌、姿态、外观等主要特征,普通公众会据此特征认定该动画形象为原告肖像的再现,系采用动画的形式使用原告肖像的行为。且该款手机游戏广告中存在不实宣传,众多消费者出于对原告公众形象的认可和信任下载该游戏,并未享受到相应的服务,纷纷在网络中谴责原告,被众多网站转载,称原告与二被告涉嫌欺诈消费者,损害了原告良好的公众形象。

    原告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第四十七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身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专利的;(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四)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被告置法律规定于不顾,未经原告同意,在其发布的广告中以动画形式使用原告的肖像,长时间在多家电视台播放,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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