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刑事案件 >> 资讯正文

孙伟铭醉驾案改判无期始末:民间舆论支持改判

发布日期: 2009-09-10  //www.110.com  
孙伟铭醉驾案改判无期始末:民间舆论支持改判
法庭外聚集了大批媒体与群众关注审判结果

孙伟铭醉驾案改判无期始末:民间舆论支持改判
孙伟铭缺乏精气地出现在二审审判庭上

  孙伟铭捡回一命

  第二次站在法庭上的孙伟铭颤巍巍地说,我想那么有限的赔偿怎么能抚平你们遭受的巨大而持久的伤痛。我这辈子如果还能够捡回一条命,就是做牛做马也要继续弥补对你们的伤害。

  撰稿·王 子

  孙伟铭似乎刚修过面,脸白而净。但这张干净的脸却一片木然、毫无表情。他的目光始终瞄着自己下前方,空洞而无力;沉重镣铐拖曳下的缓慢步伐,亦如同他变淡了的浓密胡须一样,缺乏精气。

  孙伟铭就是以这样的状态,出现在四川省高院二审审判庭上的。这也是他第二次站在被告席上,第一次是7月23日的成都市中院一审。之所以会两次接受审判,得从2008年12月14日下午的一场车祸说起。

  自信的人?

  那是一场惨烈的车祸。

  2008年12月14日下午5点左右,成都市成龙路上,参加完长辈八十寿宴的孙伟铭驾驶自己的黑色别克一路飞驰。他先撞上了一辆比亚迪轿车,又继续呈“S”形高速前行约2公里,并越过双实线与正在等红灯的“长安奔奔”等四车相撞。结果,“长安奔奔”上同是参加长辈八十寿宴的张景全夫妇和金亚民夫妇等四人当场死亡;另一人代玉秀重伤,目前仍神智不清、无法行动。

  事后警方鉴定,孙的黑色别克在撞击瞬间的速度为134~138km/h,孙血液中酒精浓度达到135.8mg/100ml,大大超过标准值80mg,属醉酒驾车,而孙同时还是长期无证驾驶。于是“疯狂别克”一词在全国引起轰动,成都中院更是一审将其判处死刑,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孙伟铭上诉了,他当然不服。二审一开始,他就有机会对那次交通事故发表自己的观点。但刚刚开口,他便陷入了严重的紧张之中。这个曾以表达能力著称、善于话语的公司营销高管,甚至连一句连贯的话都组织不出来,人们听到的只是他结结巴巴、语无伦次,还有言不及义。于是,主审法官不得不连续几次打断孙伟铭的陈述:“请简要概括。”

  调整之后的孙伟铭依然双手颤抖,他承认自己犯下了“弥天大罪”,制造了“惨绝人寰”的一幕,并愿意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但孙伟铭同时辩称,自己当时因车厢密闭、驾驶疲劳等原因,酒力发作而陷入迷醉,“到现在都想不起发生了什么”,所以并不是故意闯祸。

  可醉酒了为什么要开车呢?孙伟铭说自己太自信了,太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我运动能力比较出色,所以很快就学会了开车,曾有一个大客户晓得我没驾照,还夸我说‘小伙子技术还可以’呢!”此话一出,即引发整个二审中唯一的一次哄笑,但孙伟铭依然坚持:“我肯定不会拿借钱买的车开玩笑,拿自己的命开玩笑。”

  “技术可以的”孙伟铭以工作太忙为由,迟迟未去办理驾驶证,“我咨询过的,办个证很麻烦”。他原计划2009年初再领取相关证件,但没等到2009年的第一缕春风到来,孙伟铭就把4条人命送进了天堂,自己也身陷囹圄,“这辈子也不要想驾照了……”

  但此刻比驾照更重要的是生命,孙伟铭在庭上颤巍巍地读完了自己的致歉书——

  我犯了一个极为严重的错误,触犯了刑法,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惨重后果。这都是我长期漠视交通法规、过度自信埋下的祸因所致。

  我非常清楚车祸发生后所导致的悲惨现状:曾经美满的家庭瞬间破碎;曾经鲜活的生命也埋于黄土;曾经誓言发奋读书,为了兴家立业,报答父母养育之恩的梦想化为泡影;曾经健健康康、大步流星的阿姨,一生都要伴着手杖度过,甚至神智受损、记忆丢失……

  我也是家有双亲的儿子,我能体会到世上最悲伤的事莫过于“子欲养而亲不在”。我能体会到阿姨的儿子每天盼着母亲健康,自由、微笑,被我这罪恶的人无情夺取,内心何等的愤怒、绝望。

  我的罪孽是无法饶恕的。我欠你们的血债永远也无法偿清。

  我最近知道你们怜悯我的父母愿意给予谅解。我非常激动,我无法形容对你们施舍救命之恩的感激,数日彻夜难眠。

  我想那么有限的赔偿怎么能抚平你们遭受的巨大而持久的伤痛。我这辈子如果还能够捡回一条命,就是做牛做马也要继续弥补对你们的伤害。

  我是一个有血性、讲诚信的青年。请你们接受我最深切的忏悔。请你们和关心本案的公众用几十年的时间来见证我兑现承诺。

  我坚信只要我还活着,赎罪的行动就不会中止。

  罪名争议

  站在审判席上的孙伟铭当然不会忘记自己一审被判了死刑,现在是自己最后的机会了,能活下来吗?

  此前有种流行的说法,称孙伟铭是全国首例因“醉酒驾车被判死刑”的人。其实严格意义上讲,这种说法并不准确,孙伟铭之所以被判死刑,是因为成都市中院认定他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造成了重大后果;“醉酒驾车”并不是最根本的原因。

  同一审时情况一样,二审控方四川省省检察院依旧认为,孙伟铭所犯罪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他们派出了有着“四川省十佳公诉人”称号的检察官王敏眉和陈王丽担当公诉人。但两位女公诉人遇到的是同样善于言辩的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以及合伙人陈红,一场针锋相对的激烈辩论由此展开。

  双方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孙伟铭的罪名和量刑。

  对于罪名,两位律师提出:孙伟铭主观上并不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动机,“他是一个积极上进、工作出色,有爱心和同情心的青年人,资助过贫困人士,并积极参加了抗震救灾。难以想象这样优秀的一个人会放任不特定多人的死伤结果发生”。

  他们还拿出了当时事发现场的几段天网录像,并请专业计算机分析专家分析得出结论,孙伟铭在案发时并非故意跨越双实线,而是为避让其他车辆和行人才呈“S”形高速行驶,并撞上“长安奔奔”并酿成惨祸的;至于成都中院一审判决死刑,其实是以牺牲孙伟铭为代价而获得全社会对酒后驾车等恶性交通违法行为的重视。

  但公诉人的反驳异常有力,她们认为平时的一贯表现跟案件事实无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他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至于计算机分析专家的结论,也根本不是交通事故专业分析,同样不能作为证据。

  而对一审判决,检察员回应说,“孙伟铭的行为如果不予以严惩,公众的安全感将降低;一审判决不是想以孙伟铭的生命作为代价,来唤醒全社会对酒后驾驶的关注,因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最高就为死刑。”

  相比较于罪名的争议,控辩双方在量刑上的辩论似乎温和了些。施杰说,孙伟铭没有驾驶资格,但不等于没有驾驶能力,不能因此对醉酒的孙伟铭课以死刑。尽管检察官坚持孙伟铭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犯罪,但她们却首次明确建议:不适用对孙伟铭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这或许是整个二审最赚人眼球的一个建议。陈王丽事后说,做出这个建议时她们 “顶了很大的压力,很害怕”,但这个建议确是根据案情本身做出的,最主要的原因是孙伟铭不是主观恶意,而且他在事后有积极的补偿行为,并取得了受害者家属的谅解书。

  补偿是救命稻草?

  补偿行为其实在那次惨烈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里就发生了。现场多位目击证人向警方证实,孙伟铭带着头部的伤势下车后显得“茫然无知”,好像他只是一个过客,正目睹着一个车祸现场;当孙伟铭发现有人伤亡后,立刻喊道:“有人受伤了,快打120,快救人。”

  这一细节在后来很长一段时间内被忽略,人们从各大媒体上见到的孙伟铭,往往都是经常闯红灯、违章,长期无证驾驶,在小区内停车飞扬跋扈的“恶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另外一个被忽略的细节是:孙伟铭从2006年开始,就一直资助素不相识的贫困人士范小琼的小女儿林芳;直到林芳的姐姐大学毕业后找到工作,这一资助才在范小琼的坚持下停止。

  范小琼一直在四处奔波,甚至还找到了媒体,她说“孙伟铭其实还是个好人”。不过没有人在意她的这些发言,“一片口诛笔伐,谁愿意去顶风说好话,他引起公愤了。”成都某媒体界人士如此评说,其实他们也没想到,孙伟铭竟然会一审被判死刑。

  对于孙伟铭态度的转型最终还是来了。一审判决之后,孙伟铭父亲开始了艰难的赔偿之路,“我只想保他一条命。”孙林是重庆铁路一名路基工,家境并不宽裕;孙伟铭虽然是某IT公司高管,但事业刚刚起步,财产也只有一套按揭的房子。面对受害人家属提出的180万元赔偿金,孙家人毫无偿还能力。

  这时,受害者之一代玉秀的爱人韩常进让步了,“我也是一个父亲,可以换位思考地站在孙林的角度来考虑,况且孙伟铭并不是故意的。”韩常进在事件发生之初对孙林一家极为反感,甚至还扇过孙林的耳光,但他现在决定原谅孙伟铭,原谅孙家。双方多次协商后,最终将赔偿金定为100万元。

  此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孙林都在四处奔波筹款,结果他患了癌症,并且在二审开庭前夕被推进了手术室,不能亲自到庭参加庭审,成了他最大的遗憾。而为了挽救孙伟铭,妹妹孙小媚不得不带着怀孕之身,继续一家人的营救之路。这些情况被越来越多的媒体关注,一个父亲和一个家庭为拯救儿子性命所做出的努力,让许多人开始同情孙家,希望改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他们也太不容易了”。

  在这个过程中,与孙林一样感人的还有韩常进,命运让两个年近花甲的父亲同时面对家庭的严重变故,但他们以一家之主的身份,都勇敢地挑起了大梁:一个为儿子尽完父亲的所有责任;一个为另一不幸的家庭,报以最大的宽容,并主导其他受害者家属张志宇、金宇航写下了“谅解书”,希望对孙伟铭从轻发落。

  于是人们纷纷猜测,这样的感人赔偿和一纸“谅解书”会不会导致二审改判?当二审检察官建议“不宜判死刑立即执行”后,这样的猜测更是满天飞。但包括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在内的许多法学专家都称,“不论二审怎么判,这个案件中根本不存在‘拿钱买命’的说法”,“这是不适合中国法律的”。

  成都更多的法律界人士都相信,判死缓的可能性最大,“二审有80%的可能会改判,孙伟铭很可能被改判为死缓。”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戢爱平说。

  民意倒戈支持改判

  二审最终没有当庭宣判。9月4日孙伟铭案二审开庭当日,除了供媒体、市民观看庭审实况的观摩庭,省高院还在相邻的一个法庭另设了一个视频直播“分会场”,由省高院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观看,审委会讨论后将在9月8日上午做出判决。

  对此,孙伟铭一家都感到比较满意,他们觉得“这条命差不多能保住了”。但孙小媚同时也通过媒体表示,如果最终判决高于15年有期徒刑,他们或可能会“继续申诉或申请检察院抗诉”,但“有期徒刑其实也能接受了”。

  受害者家属一方对此看法各一,韩常进当然是无所谓的,因为他早就表示过,“哪怕只判几年我也能接受”,他从心里原谅孙伟铭了。但因为父母死在“醉别克”下而成为孤儿的张志宇表示自己仍然希望维持原判,尽管他也说“尊重法院的判决”,“相信法院会给自己一个公道”,可事实上“签署谅解书是形势需要,我从来就没原谅过他,也不会原谅他”。

  比张志宇的反应更为激烈,金宇航称“我的态度绝不会改变”,“最低限度是死缓”。事实上,在二审当日金宇航一家就是反应最强烈的。当孙伟铭第一次出现时,他的姑姑就骂了一句“枪毙你”,这样的骂声断断续续持续到庭审结束,最后一句是,“做鬼也不放过你!”

  受害者家属们并没想到,他们的态度会在民间引起多么大的震荡。以前还偏向他们的舆论竟然在二审后“倒戈”,成都几大网站和报纸民意调查显示,有超过六成市民支持改判,绝大部分是女性;而在这之前,却是支持判死刑的人超过六成。

  许多成都市民和网友还指责受害者家属太不仗义,是“出尔反尔”,“既要拿钱,又要别人的命”……成都市一家大型超市18位大姐甚至联名“上书”四川省高院,希望对孙伟铭网开一面、从轻发落。

  这不仅是因为她们同情孙家人,还因为他们有感于孙伟铭在二审时声泪俱下的道歉和最后陈述。孙伟铭刚出庭时就希望道歉,但直到最后陈述前才得到法官允许。在道歉信和最后陈述中,孙伟铭说,“如果能捡回一条命,就是做牛做马也一定听从你们的安排,请你们相信我、验证我”、“假如给我一个赎罪的机会,我今生还能为祖国贡献20年”。

  其实这已不是第一次民间“营救”,早在一审判决之后,四川兴华中律师事务所5名律师联名上书最高法院,认为量刑明显过重。他们认为死刑判决会导致大量交通肇事行为转化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而加重刑法、司法负担,“最高法院应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规范由交通肇事行为转化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标准。”

  最后的宣判

  9月8日早晨8点半,被关押了200多天的孙伟铭只度过了四个不眠之夜,就迎来了二审宣判。和之前大多数人预计的一样,最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伟铭当庭大哭,而他的母亲和妹妹则一如既往地躲避着记者的追逐,以致于分头行动的母女俩在出庭后就走散了。

  寻母心切的孙小媚仅仅说了两句话,她对罪名认定依然存在异议,孙伟铭犯的应该是交通肇事罪,她会和律师商议后再决定是否继续申诉。

  受害人家属则纷纷表示接受这一结果。韩常进父子再次重申了自己的同情之心。“对他们而言,留下孙伟铭的命是最重要的。现在孙林身在病榻,他们一家真的也很让人同情。”

  二审开庭时表现激动的金宇航的姑姑在宣判结束后表示,自己内心希望判得越重越好,但对这个结果也勉强可以接受了。“这个案件拖得太长了,我已经拖不起了。”失去父母,如今和姑姑住在一起的金宇航也表达了相似的看法。他希望自己能够尽快回到自己的生活中,但首先是去坟场拜祭一下父母。

  阳光帅气的张宇航带着妈妈送给他的最后的礼物——一根银项链对着记者们表示,自己之前沉浸在悲伤的情绪之中,甚至在一审时情绪失控,想冲上审判席打辩护律师。“但是法律就是法律,这个判决对大家有个公正的交待。”■ 孙伟铭的辩护律师施杰坚持认为,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目前对孙伟铭定交通肇事罪是最准确的。

  撰稿·陈 冰(记者)

  不出所料,孙伟铭最终被判了无期徒刑。

  法官认定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但其有真诚悔过表现,终审判决无期徒刑。同时,法庭对二审提出的新证据不予认定。孙伟铭捡回了一条命,但却没有换来梦想中的交通肇事罪名。

  定罪之惑

  二审宣判之前,孙伟铭的辩护律师施杰预期在量刑上应该会改判,但他更期待将罪名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改为交通肇事罪。他坚持认为,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目前对孙伟铭定交通肇事罪是最准确的。

  但在孙伟铭案宣判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黄尔梅表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成都孙伟铭“醉驾死刑案”的二审判决量刑是适当的。“孙伟铭系间接故意犯罪,与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犯罪时被告人驾驶车辆的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一定程度上获得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

  最高法院认为,中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饮酒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符合刑法规定。

  同时,黄尔梅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在醉酒驾车肇事造成重大伤亡的处罚问题上,高度重视社会各方面反映的意见,专门征求了专家、学者和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大家基本上形成共识,认为必须依法严惩。

  被告人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在醉酒驾车与其他车辆追尾后,为逃逸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先后与4辆正常行驶的轿车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伟铭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行驶,以致造成多人伤亡的严重后果,其主观上对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明显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上海市翟建律师事务所的刑辩律师张培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孙伟铭被判无期,早在他的预料之中。“今年早些时候,广东佛山曾经有一个因交通肇事而一审、二审皆被判死刑的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准的时候被改判成死缓,所以我知道高院对于这类案子的态度,争议不在定性而主要集中在量刑上。特别是检察员在庭上做了‘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建议,这意味着控辩双方实际上已经达成了一致,这对法官的判决有很大影响。”

  虽然张培鸿和不少律师一样,认为案件的定性存在争议,但仍然认为高院的这个判决“令人欣慰”。“判死缓太重。这个判决至少为南京的张明宝做了个铺垫,否则张明宝案将走得更远。”

  不少民众也觉得判决顺应了民意。“得饶人处且饶人,做人不要太绝了!判人家死刑也挽回不了什么。人家孙林一个60岁的老人,为了儿子下跪、挨打、卖房,承受了那么大的侮辱,现在还得了癌症,儿子死了,他的努力不是白费了?”

  对于孙伟铭一家而言,他们终于保住了孙伟铭的活命,避免了家破人亡的新惨剧诞生。而对于受害人而言,他们也有了相应的赔偿还贷、还债、继续治疗。对这起案件的所有当事人来说,这无疑是一个令大家都可以接受的结果。

  醉驾有了审判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新闻发布稿》中指出: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全国机动车辆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猛增,无视交通管理法规酒后及醉酒驾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也日益增多,给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据公安机关统计,1978年至2002年,全国的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一直呈快速增长趋势,其中,1978年共发生交通事故107251起,死亡19096人;1998年发生346129起,死亡78067人。交通事故增长222.73%,死亡人数增长308.81%。2002年全国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均创历史最高数,共发生交通事故773137起,死亡109381人。经严格管理,自2003年以来,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虽呈下降趋势,但事故数和死亡人数仍然很大,其中,2008年发生交通事故265204起,死亡73484人,与1978年相比,交通事故增长147.27%,死亡人数增长284.81%。而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的情况,1998年,全国共发生5075起,造成2363人死亡。2009年1-8月,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醉酒驾车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面对新的情况,有必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以遏制。

  一段时间以来,由于醉酒驾车犯罪频发,社会舆论对此比较关注,对此类犯罪的定罪量刑也有不同意见,司法实践中的处理也不完全一致,有必要统一法律适用。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样才能有效打击、预防和遏制一个时期以来醉酒驾车犯罪多发、高发的态势。

  应当指出,对于此前已经处理过的将特定情形的醉酒驾车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应维持终审裁判,不再变动。这是法律稳定性原则的体现,是以往司法解释处理此类问题确定的原则,也是司法实践的一贯做法,有利于保持社会关系的稳定。

  此外,醉酒驾车行为人应依法赔偿由于其犯罪行为而使被害方遭受的经济损失。行为人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不影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因此得到被害方谅解的,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对于犯罪分子是否适用死刑,则取决于犯罪分子的罪行是否极其严重,而不是是否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使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也是可以适用死刑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罪行不是极其严重的,如果犯罪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考虑不被适用死刑。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81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