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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原老总涉受贿等3罪获刑18年(图)

发布日期: 2009-09-23  //www.110.com  
投资<a href=//ask.110.com/bc75.html>公司</a>原老总涉受贿等3罪获刑18年(图)
北京万泉寺投资公司老总被判18年。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因挪用单位资金、借机索贿及利用报销差旅费名义平帐侵吞公司资金,原北京万泉寺投资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的李增海,被检察机关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及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9月21日下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 决定对李增海执行有期徒刑18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10月至2002年5月间,被告人李增海利用其担任北京万泉寺投资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并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从本公司财务支取1.2 万美元,借给陈某使用,后采用以报销差旅费名义的手段,将该笔资金予以平帐侵吞。2007年11月28日从陈某处追回款项。

  1997年10月至2001年4月间,被告人李增海利用其先后担任北京万泉寺农工商联合公司北京万泉寺科工贸公司北京万泉寺投资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并负责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未经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没有签订借款协议,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共计人民币270万元,分别借给孟某的实业总公司和实业发展公司使用,至今钱款尚未归还。同样在2002年1月至2003年1月间,他利用职务便利,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共计人民币1830万元借给李某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使用,至今仍有1100余万元尚未归还。

  此外,1999年12月至2001年8月间,被告人李增海利用其先后担任北京万泉寺科工贸公司、万泉寺投资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并负责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私自决定将本单位资金共计人民币3270万元借给田某的化工公司和商贸公司低息甚至无息使用,并于2003年5月,以个人“借款”为名向田某单位“借款”人民币34万元。

  开庭审理时,被告人李增海否认自己犯罪,辩称“这是我工作上的失责,但不是经济犯罪,不构成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和田某借钱是个人行为,不是受贿。” 其辩护人亦为他进行了无罪辩护人,认为李增海没有任何侵占单位资金的故意和行为;而借贷是公司的经营行为,不是李增海个人行为,收益也归公司所有;李增海在同田某交往中没有为其开方便之门,谋取不正当利益,其私人向田某公司借款与其职务没有直接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增海身为集体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借款”为名收受他人现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他没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没有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协议,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单位使用,且数额巨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他在没有签订借款手续,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及利息的情况下,私自决定将本单位资金借给个人使用,后将借款以支出凭证的形式在无发票的情况下,以购买礼品、报销差旅费的虚假手段在财务平帐,侵吞本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对其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李增海有期徒刑9年;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

  当被问及对上诉判决是否上诉时,“我上诉”李增海毫不犹豫的回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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