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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川十名女青年被逼迫从事卖淫

发布日期: 1970-01-01  //www.110.com  
    日前,河南省栾川县法院发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伙同其妹刘某某、王某(在逃)在陕西省某娱乐城承包三间歌厅,先后四次到栾川县以介绍工作为名,采用诱骗、胁迫等手段将赵某、常某等十名女青年带到其承包的歌厅,逼迫从事卖淫活动。为防范女青年逃跑或与他人联系,刘某制定了严格的制度,对诱骗到歌厅的女青年进行搜身,威胁、殴打、恐吓、罚跪酒瓶等,并恐吓谁不听话让看“1900寸电视”即扔到娱乐城外一个深不见底的大水坑中,并说水坑中有扔进去的不听话小姐的尸骨,还有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招募、强迫、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其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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