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伙同其妹刘某某、王某(在逃)在陕西省某娱乐城承包三间歌厅,先后四次到栾川县以介绍工作为名,采用诱骗、胁迫等手段将赵某、常某等十名女青年带到其承包的歌厅,逼迫从事卖淫活动。为防范女青年逃跑或与他人联系,刘某制定了严格的制度,对诱骗到歌厅的女青年进行搜身,威胁、殴打、恐吓、罚跪酒瓶等,并恐吓谁不听话让看“1900寸电视”即扔到娱乐城外一个深不见底的大水坑中,并说水坑中有扔进去的不听话小姐的尸骨,还有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招募、强迫、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其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