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多好为获取非法利益及自己吸食毒品需要,自2005年始,从广东省东莞市“胖子”(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毒品海洛因。2005年11月至2006年4月,在合肥市旅游汽车站、长丰县水湖镇万家乐饭店等地以每克25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宋平(另案处理)十余次,共计100余克。2006年4月中旬至2006年5月初,杨多好在合肥市以每克25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35克给周从玉(另案处理)。
被告人杨多好在2005年12月底,指使妻子方韦侠在万家乐饭店,分两次以每克250元贩卖毒品海洛因50克给宋平和张欢(另案处理)。
2006年6月1日下午,杨多好在合肥市梅山路某旅舍吸食毒品时被当场抓获,并查获随身携带的毒品海洛因16.4克。当晚,在长丰县水湖镇将方韦侠抓获,从两人住处查获海洛因19.7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多好、方韦侠违反国家毒品管理的相关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其中被告人杨多好贩卖222余克,系主犯?被告人方韦侠贩卖50克,系从犯,应当以各自的犯罪数量分别定罪量刑。
此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