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与杨某于1991年7月12日生育女孩罗某,后罗某与杨某因感情不合离婚。1992年,被害人罗某的母亲杨某到被告人王某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罗某也随其母到了王某家。2005年6月9日晚,王某趁罗某熟睡之机,对罗某实施奸淫。同年6月11 日,王某对罗某再次进行奸淫。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罗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王某提出,罗某已满过13岁,且与罗某发生性关系是属双方自愿的行为,与所查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王某强奸未满14岁的幼女,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据此,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