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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政厅原副厅长受贿滥权 获刑有期13年

发布日期: 2009-11-21  //www.110.com  

  姬林芳头脑清醒,对每一项指控做了具体回答,并对部分证据进行一一核对,显得格外认真

  河南财政厅原副厅长收受贿赂滥用职权 获刑13年

  (首席记者 刘广超 通讯员 宋庆党 文/图) 昨日上午,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省财政厅原副厅长姬林芳受贿、滥用职权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姬林芳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姬林芳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被告人姬林芳案发后所退赃款45万元人民币、2万元美元及上海大众明锐轿车1部,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白发苍苍当庭忏悔

  舐犊情切法难容,身陷牢狱悔已迟。

  昨日上午,在法警的带领下,姬林芳走进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号审判庭,接受法官的庄严审判。在庭审现场,昔日志得意满的“财神爷”如今已是满头白发,面对公诉人员的发问,姬林芳头脑清醒,对每一项指控做了具体回答,并对部分证据进行一一核对,显得格外认真。

  当审判长宣布河南省财政厅原副厅长姬林芳因受贿、滥用职权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时,姬林芳当庭并没表示上诉。他在法庭上沉痛地忏悔道:“因为供应女儿出国留学才以身试法,到头来还是害了自己的家庭,有很多悔恨难以表达……”

  检方指控两宗罪行

  检方以受贿罪指控:现年53岁的姬林芳,在2003年4月份至2006年春节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孙某、董某、王某承揽政策卡和完税证印刷业务,分别收受孙某人民币35万元,董某人民币25万元,王某美元2万元、人民币5万元,该款全部用于日常消费和供其女儿出国留学使用。

  检方以滥用职权罪指控:姬林芳于2002年底至2003年7月份,违反《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之规定,在未经市场调查和对承印单位考察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以每份0.98元的价格,将政策卡交给三家没有印刷资质的公司分别承印1500万份、900万份、100万份,在政策卡印制完毕后没有采取措施对政策卡质量进行验收、监督;经河南省司法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每份价格0.35元,造成国家直接损失1566.9万元。

  案发之后退出赃款

  姬林芳辩称:其受贿的行为和滥用职权的行为是相互牵连的,不能一事两罚;检方指控的滥用职权罪中,其本人没有决策权,其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对于检方指控案情,法院在查明情况后认为属实。另查明,姬林芳因滥用职权问题被河南省纪检委采取“两规”措施期间,除了如实交代了滥用职权的事实外,还主动供述了调查组尚未掌握的其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

  案发之后,姬林芳退出赃款45万元人民币、2万元美元及上海大众明锐轿车一部(购车时价185900元)。

  数罪并罚没收财产

  对于姬林芳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姬林芳当时身为河南省财政厅农税局局长兼河南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组组长,其负有管理政策卡印制等公务的职责,但其违反相关规定,在明知政策卡的印制必须进行政府采购而未进行政府采购,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姬林芳与没有印刷资质的单位签订政策卡印刷协议时,其滥用职权的行为已经发生,而其收受贿赂的行为发生在2003年4月至2006年春节后,其滥用职权的行为和收受贿赂的行为,是两个相对独立的犯罪行为。

  法院最终支持了检方指控罪名,认为姬林芳属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但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受贿犯罪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主动退出涉案赃款,且能如实坦白罪行,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以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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