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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拐卖半岁男婴 领刑六年咎由自取

发布日期: 2009-11-24  //www.110.com  

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犯罪,一直是我国公安工作和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近日,云南昭阳一女子拐卖半岁男婴被起诉,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07年1月,家住云南昭阳的一李姓女子得知龙某(另案处理)欲购买一男婴,于当月下旬,李女以8000元的价格将一名约半岁的男婴卖给龙某。后龙某又以11500元的价格将该男婴贩卖给张某、艾某(均已判刑)。事后,艾某又将该名男婴带至福建安溪准备贩卖给刘某(已判刑)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受害男婴被解救。
  
  2009年10月23日,云南昭阳区检察院指控李女犯拐卖儿童罪。
  
  2009年11月,云南省昭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女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适用法律得当。辩护人要求减轻处罚的观点法院不予采纳。遂判处李女犯拐卖儿童罪,并作出上述处罚。
  
  作者单位: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编辑:曾云雄| 中国法制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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