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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贩毒危害大 情节严重法不容

发布日期: 2009-11-27  //www.110.com  
为了筹集个人吸毒的毒资,一天之内向多人贩卖海洛因毒品达6克之多,11月26日,永寿法院审理了该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尚军(化名)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9年5月12日,尚军在西安一毒贩处购买8克毒品后,分装成80小包,伺机出售。2009年5月13日,尚军返回永寿县城,分别以100元、80元不等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董平等7人贩卖毒品60小包,约为6克。当天尚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当场从其身上搜出毒品10小包,经称重共计1克。后经陕西省咸阳市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该毒品中含有海洛因成分。


  永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尚军向他人贩卖毒品,供他人吸食,侵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尚军向多人贩卖毒品,属法律规定的严重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该案的性质、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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