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年初,出生仅26天的晓杰因腹泻被家人送去上海某医院治疗,由于医院护士护理不当,致晓杰左手受伤。1979年晓杰的家人与该医院交涉未果。 2007年,晓杰再次至该医院要求赔偿,经伤残鉴定,认定为九级伤残。
2009年6月,晓杰起诉到法院,称那次意外给自己和家人造成严重伤害,43年中,他经历4次婚变,最终提出“天价”赔偿204万元。法庭上,该医院辩称,事故发生距今已有43年,早已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再者,晓杰主张的部分赔偿与侵权行为间缺乏法律上因果关系,赔偿项目均不在法律范围之内。庭审后,经法院组织调解,医院方考虑到晓杰主张权利早已超过时效,但根据晓杰的残疾状况,同意自愿赔偿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