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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法官状告建委非法拆迁难获立案

发布日期: 2009-12-31  //www.110.com  
退休法官状告建委非法拆迁难获立案
城市化改造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人面临着被拆迁的命运

  当了30多年法官的王自立没有想到,自己有一天也会成为原告,需要通过打官司来保住自己的房子。更令他诧异的是,面对熟悉的法院,他们的案子却怎么也无法立案。

  汹涌的拆迁大潮中,王自立真切地感受了一回民告官的困难。

  新房遇“夭折”

  63岁的王自立是芜湖市镜湖区法院的一位退休法官。2009年9月,他与其他38户业主一起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状告镜湖区建设委员会非法拆迁。

  据行政起诉状显示,在39名原告中,有14人为镜湖区法院在职干部,8人为镜湖区法院退休干部。另有3人已从镜湖区法院调至三山区法院任职。

  这些与镜湖区法院有着密切联系的业主正式成为拆迁户是在6月9日—业主们收到芜湖市通达拆迁有限公司送达的“致保兴1、2号地块拆迁户的一封信”,他们居住的位于镜湖区文化路上的锦泉公寓(镜湖区法院的宿舍),就此成为被拆迁对象。

  随后,业主们从通达公司拿到了一份镜湖区建委于2009年6月8日发给芜湖市镜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镜湖建投)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许字2009第08号)。

  “这么好的房子,怎么能说拆就拆呢?”12月28日中午,锦泉公寓内一位2005年才搬来的老人有些不解地说。

  锦泉公寓共有两栋楼,1号楼3个单元,2号楼2个单元,一梯两户共6户。尽管房龄已经10年有余,但从外表来看,淡蓝色的外墙并不陈旧。在小区大门口的墙上,还挂着“文明楼院”、“学习型楼院”等几个牌匾。

  退休法官张忠华介绍说,锦泉公寓是1998年底竣工交付使用的,至今不过11年,尚属新房。由于是单位建造的自住房,房屋质量好、造价高。“如果现在就被拆除,就如同少年遭遇夭折一样,岂不可惜!”他说。

  据法官们了解,镜湖区政府对拆不拆锦泉公寓产生过犹豫,但由于某位领导认为小区面积小,与两边的新建小区又不协调,于是下决心拆除。

  一位在职的法院干部表示,如果从改善民生的角度来拆迁,业主们不会拒绝,但现实显然不是,该地块已经定位为居住用地。

  在此之前,锦泉公寓所在的地块已被拍卖给了安徽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在与拆迁公司的交涉中,业主们得到了三个“不可能”的答复:不拆不可能,回迁不可能,提高补偿标准也不可能。

  然而目前拆迁公司提供的补偿标准还不足4000元,与去年相比下降了1000多元。但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爆,当地的房价也日益高企,锦泉公寓旁边的高层均价为5600元。如果选择产权置换,拿到安置房至少也得两三年。无论是哪种方案,都是法官们难以接受的。

  双方因而在补偿问题上僵持不下。

  拆迁太随意?

  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官们拿起了他们最熟悉的法律武器。他们向法院起诉颁发拆迁许可证的镜湖区建委,以图阻止拆迁。

  作为起诉状的主要执笔人,张忠华表示:“这是有关是不是依法办事的大是大非的问题。”

  他认为,政府如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先发征收决定,然后再发拆迁许可。但是这个地块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是卖给安徽盐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用于房地产开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征收的程序应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在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以后,才涉及拆迁补偿的问题。在人民政府没有作出征收决定的情况下,拆迁房屋当属非法。镜湖区建委虽然向镜湖建投公司发出了拆迁行政许可,由于其自身不具有行政许可的主体资格,又不符合法定程序,其拆迁许可行为当属无效。

  “拆迁的理由没有,拆迁的权限没有,拆迁的程序没有,说什么补偿低了等等,都不是要害。”张忠华说。

  在起诉状的最后,张忠华特别援引了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条文。

  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原告认为,如果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拆除原告的房屋违反了新法的规定。

  无独有偶,今年8月,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31名法官拆迁户状告南京市房管局,援引了同样的法律条文。

  但遗憾的是,该案迟迟不能立案。《循环经济促进法》能否成为遏制城市拆迁大潮的新利器尚存疑问。正如该案原告代理律师金辉对媒体所言,“仍有待于城市政府认知与行政司法审判博弈的结果。”

  告状难立案

  一如南京法官的遭遇,锦泉公寓法官业主的维权之路并不比普通民众平坦。

  由于锦泉公寓多数业主与镜湖区法院有着密切的关系,这种特殊的身份使得镜湖区法院必须回避。按照程序,镜湖区法院需上报给芜湖中院,然后由中院指定某一区法院受理。

  9月12日,镜湖区法院的一位副院长已经将起诉状送至芜湖市中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芜湖中院应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但至今没有结果。

  3个多月时间里,业主们的起诉状仿佛石沉大海。

  “不立案,不指定,不回复,我们只是四处打听。”张忠华说,他打听到的结果是,“要研究”。这让他很是无奈:“我们自己都告状无门了。”

  而在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印发《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切实解决行政诉讼有案不收、有诉不理的问题,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行政案件受理,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

  普通人常常遭遇的“立案难”这次落到了法官们的头上。

  一些在职的法官被组织部门找去谈话,要求配合政府的拆迁工作。

  “区里是派人来法院协调此事,但法官的利益也要考虑。”前述在职法院干部说。她不在原告之列,但对诉讼行动表示支持。

  “法官维权也很难,比普通人还难。”一位要求匿名的法官家属说。她表示自己不会妥协,即使身为法官的丈夫被组织部门做通工作,她也不会答应。

  不过对于法官们的起诉,12月28日下午,镜湖区建委主任杨杰对记者表示,建委一直是在依法办事,并不存在法官们所言的行政违法问题。

  法官们冀望于在法律框架内维护自己权益的意图至今也无法实现。

  法官遭遇黑色幽默

  法官们面临的拆迁厄运倒是令杨忠辉感到一丝快意。

  杨是当地一个知名的“钉子户”。在他看来,在镜湖区的拆迁大潮中,镜湖区法院扮演着一个极不光彩的角色。

  51岁的杨忠辉此前在繁华的镜湖边上开有一家宾馆和一个飞机票代售点。早在2006年9月,宾馆即被纳入拆迁计划。此后,拆迁工作陷入停顿,杨忠辉的宾馆和售票处照常营业。直到2008年11月,拆迁工作再度启动,但双方一直在补偿条件上存在巨大差距。

  2009年4月8日,镜湖区法院会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约300余人,对杨的宾馆实施强制拆除。此前一天,杨忠辉向镜湖区法院提请行政诉讼,但直至今日,法院仍未立案。

  自从镜湖区喊出“大建设”、“大发展”的口号,随之而来的便是大量拆迁工作的展开。

  镜湖区经发改委的一份报告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区累计动迁约4000户,完成拆迁面积约39.7万平方米。截至12月17日,镜湖区的房屋拆迁公告已经发到了第29号。

  据王自立所知,2007年,镜湖区法院强拆了39户,2008年则强拆了68户。

  突然加剧的拆迁行动,制造出众多的拆迁户。尽管极不情愿,锦泉公寓的法官们也被裹挟进了镜湖区的拆迁洪流之中。

  在张忠华看来,这多少有一些黑色幽默的味道。当政府要对钉子户进行强制拆迁的时候,法院应该进行基本的审查,看其是否合法。“以前法官们判定合法的拆迁,降落到自己头上时,却变成了不合法的行为。”

  与其他普通的被拆迁户相比,法官拆迁户们几无可能通过上访等方式解决自己的问题,也不太可能通过极端的方式为自己维权。但在他们最为熟悉的法律框架内,同样无所作为。

  由拆迁引发的冲突已经成为一个全国性的难题。12月7日,北京大学五名学者建言全国人大,希望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6日,国务院法制办召开专家座谈会,之后立即宣布将废止现行《拆迁条例》。

  面临拆迁的法官们密切关注着事件的进展,他们寄希望于新的条例能够保护自己的房屋。同时也在担心,会在旧的《拆迁条例》废止前上演最后的疯狂。

  (应受访者要求,文中王自立、张忠华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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