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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副局长和嫌疑人一起赌博

发布日期: 2009-12-31  //www.110.com  
警方随后调查了王秀琴的身份。王秀琴户籍所在地的沁阳市王召乡木楼村委会,及王召乡派出所给温县警方出具的证明显示:王秀琴,女,汉族,1948年6月11生,2004年7月因病去世。

  此外,记者调查发现,与“王秀琴号”同属一栋临街楼的购房者的合同上,“出卖方”一栏的签名也均为“王秀琴”,10余位户主证实,他们购房合同上的“王秀琴”签名也均是郑小军一人所为。

  温县城关派出所对此案未作过多处理,让张合义到温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

  立案受阻:公安局副局长和嫌疑人正在一起赌博

  嗣后,张合义几次来到温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结果该经侦大队一直不予受理,理由是“受理此案必须经过主管经侦的公安局副局长牛军批示”。有民警悄悄告诉张合义:“牛军是郑军的拜把兄弟,这个案子除非你去找上级领导压,否则不可能立案。”

  张合义来到温县法院准备打民事官司索赔,但被告知告死人依法无法立案,此案必须先到警方处解决。

  7月10日,张合义找到了新任县委书记魏曰高,魏曰高让她把举报材料直接送给该县公安局长王卫生(已于10月份调走),随后魏电话王卫生:“把张合义的材料给公安局的所有局长人手一份。”

  7月10日夜里12点多,有人告诉张合义及其弟弟张朝阳,郑小军和牛军、张庆益等四人正在吉德茶行一边赌博,一边商量事。二人闻讯赶过去后,张合义与郑小军发生了争吵。期间,张合义顺手将郑军放在牌桌上的2000多元赌资扔了一地。张朝阳上去与郑小军拼命,结果被牛军、张庆益劝住……

  案件侦查:负案在身的经侦大队长仍“热衷”于办案

  7月20日,王卫生要求温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受理此案。但温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案后一直拖到7月27日才开始办理。

  期间,心急如焚的张合义几次在其姨姨的陪同下,去找该经侦大队大队长闫五星,恳求尽快处理此案,闫五星告诉他们案件多,人手不够。有一次张合义称如果他们再不办案她就还去找县委书记和王局长,闫五星当着张合义等多人的面说:“王局长马上调走了,县委书记算个球。”

  温县警方提供的案卷显示:闫五星等办案人员在对被询问人和相关证人进行询问时,均未依法呈请局领导批示,也未向被询问人下达呈请询问通知书。张合义也向记者证实她也未曾接到过温县公安局的呈请询问通知书,“每次都是通过电话被叫到经侦大队的”。

  记者调查证实,郑小军在经侦大队接受闫五星等人的询问时,因害怕张合义向上级举报他,曾表示愿意多出钱赎回卖给张武生的三间房子再卖给张合义,结果被闫五星劝阻了,闫称:“你吃那亏干啥?下个不予立案通知,张合义就啥法也没有了……”

  “从办案程序看,本案绝对是非法的,依照法律此案所有调查结论必须全部推翻,重新侦查。”温县公安局一不愿透露姓名的民警看过案卷后说:“闫五星负案在身,由他主办案件也不太合适。”

  记者向温县公安局另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民警了解情况时,当谈及闫五星与郑小军的关系,该民警说:“闫五星很好打发,给他2000块钱他什么都敢帮人做。”据介绍,2002年以前温县侦破了一起案值较大的摩托车盗窃案,作案人是两男一女,两男子被抓捕归案后,被判了10年刑。参与销赃的女子张某一直批捕在逃。2002年11月20日,温县杨磊乡派出所将张某抓获,张某的姨父王某托关系找到时任该派出所所长的闫五星,给其送了2000元好处费,闫五星随后让张某交了两百元罚款就将其私放了。2006年10月,张某再次落网,并揭发了此事,闫五星当时刚调到经侦大队当队长一个多月,“后来还是牛军设法帮他摆平了此事……这事较起真来闫五星应该受到刑罚的呢……”

  现住温县杨磊乡西留石村的张某称,是其姨父给闫五星的钱,具体多少不清楚,闫五星随后就让他姨父把她带回家了,她后来受到了“判二缓二”的刑罚。张某的姨父王某证实,当时他确实给了闫2000元钱。闫出事后的当天夜里11点多,牛军来到王某家将王某叫到自己车上,教育王某,检察院的人来调查时不要乱说……

  胆大妄为:嫌疑人未以真名接受询问且谎话连篇

  仔细阅读案卷记者发现,温县警方在对郑小军询问时,并没有核实郑小军的真实姓名,在案卷中除了一份看似与案件无关的证明材料上署名为“郑小军”之外,其他的询问笔录和郑小军的签名均显示为“郑军”,且笔录中也未见其身份证号。温县公安局相关民警说,这就和郑小军以王秀琴的名义签合同一样,将来案情一旦对他不利,他也可以说那个询问笔录不是给他做的。

  查看警方的询问笔录,记者发现郑小军谎话连篇,如:7月3日他说“王秀琴和我是朋友……楼是王秀琴的,因为王秀琴有别的事,所以委托我来处理盖楼的一切事宜”;7月31日他说:“开发土地的手续是以王秀琴名字办的,王东桥委托我将房子卖掉(口头委托)……”;8月8日他说“我没见过王秀琴”等。此外,郑小军两次承认签合同时间是5月23日,但却把张合义付给他30万元的时间5月18日均说成是签合同后。

  “因为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款,而实际是分期付款,说明张合义违约在先啊。”知情民警告诉记者:“他们就是想把案件变成经济纠纷……闫五星每次在给郑军和相关证人做询问笔录前,都要把被询问人叫到他办公室事先交代一番。”

  此外,案卷显示的证言证明也不堪推敲,如:朱风营说“我母亲王秀琴是2006年去世的”;对此,除了上述沁阳警方提供的证明外,11月21日记者到沁阳市王召乡木楼村五组调查时,众村民以及王秀琴的大儿媳妇张丽琴也均告诉记者王秀琴于2004年7月死于心脏病。再如:8月1日田志文称:“签过合同以后,张合义付给郑军30万元。”

  7月31日郑小军的询问笔录里显示了一处很大的删改,删改前郑小军说:“[你(张合义)把钱付完]我给你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都尽快给你办齐。”改后的字迹很小:“[你(张合义)把钱付完]我把全部钥匙给你……”询问人是闫五星、陈志强。

  阅完案卷,记者发现,办案人员并没就郑小军乃至王秀琴、王东桥对土地上的房屋是否有处置权进行调查。而是混淆了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概念。“拥有土地使用权证只能说明拥有者对土地依法享有使用权,而是否对房屋有处置权的唯一证明,就是国家颁发的房屋产权证。”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学教授肖遂康说。

  记者从温县建委了解到,那栋占用四人的土地建起的“王秀琴号楼”,在王秀琴死了两年后,以“王秀琴”的名义共办了一个“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王秀琴号楼”“五证二书”不全,属于非法建筑,依法也根本不可能达到郑小军在合同中所说的,为买受方“办理房屋产权证”等的预期目的。

  温县建委工作人员证实“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是2006年7月郑小军去办的,证号5001400,“死人不会去找郑军分赃啊”。

  此外,记者发现本案的整个卷宗里没有结案所必须的《调查报告》。

  目无法纪:警方涉嫌帮“哥们”策划伪证

  8月13日晚7:50许,张合义接到温县公安局一个民警的电话,这个民警告诉张合义:“合义大姐,任春旺正在飞龙饭庄帮郑军摆宴庆功呢,你不带人去看看?”随后,张合义叫上张朝阳、张秀九等三人驱车赶到了飞龙饭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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