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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受贿30万因检举他人有功被判7年

发布日期: 2010-01-05  //www.110.com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东海法院获悉,东海县原水务局局长于士波在任职6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325000元。因检举他人有功,近日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据了解,被告人于士波,男,1956年1月16日生,曾任东海县农业局局长、东海县水务局局长,东海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于士波于2002年12月至2009年1月间,利用担任东海县农业局局长、东海县水务局局长的职务之便,在工程招投标、工程材料供应、人事安排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廖某某、薄某某、刘某某、戴某某、于某某、张某军、魏某跃、马某国等人贿赂的现金及购物卡等折合人民币共计325000元。

  案发前,于士波向东海县水务局纪委上缴贿赂款100200元,但未说明赃款的来源和如何处置,没有明确是退还送款人还是上缴有关部门;案发后,于士波在案件侦查阶段配合检察院反贪局收缴其借给柴某分的赃款200000元;共计退出赃款394443元。

  另查明:于士波在被羁押期间,分别检举他人盗窃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犯罪,经查证属实。东海县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和立功表现做出了如上判决。

  (东法 瑞华 张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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