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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轧死拦车人被判无罪 公诉部门提起抗诉

发布日期: 2010-01-28  //www.110.com  
 本报讯 (记者韩景玮)“强行拦车被轧死,卡住脖子强行索要500元钱,这与事实不符……”1月1日,本报A07版刊出《强行拦车被轧死司机一审判无罪》一文后,受害方提出异议。23日记者从巩义市检察院了解到,公诉部门认为被告人董利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法院判决无罪不当,遂依法提起抗诉。

  2007年12月8日晚,董利源驾车与其父到中牟白沙镇送石子。车行至韩庄村时,遇到酒后的路某等3人。据董说,一人卡住其脖子,强行向其要500元钱。这一说法遭到受害人家属的质疑。事实是,路某认为董利源父子说话难听,双方发生矛盾。民警赶到后,将双方劝开。次日,董卸完石子返回时又遇路某等人。路某再次拦车。董随后叫来吕某,吕劝开路某。董驾车离开,路某在追赶董利源车辆时被轧身亡。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起诉董。随后此案被移交管城区法院,后又移交巩义法院。公诉机关认为:董利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路某家人请求附带民事赔偿69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无法认定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存在主观过失,宣告被告人董利源无罪,判保险公司赔死者家人5万元,董利源赔偿死者家人6.7万元。

  对此判决,董家和路家均提起上诉。公诉部门则对此案提起抗诉。公诉部门认为,尽管路某与车辆碰撞部位及现场拖痕形成原因等事实没完全查明,但不能否定被害人死亡这一客观事实。其次,被告人作为有完全行为责任能力人,应预见路某站在车前或驾驶室旁时他驾车前行的危险性,本应开启大灯,谨慎驾驶,避免危害结果发生。被告人在明知所驾车辆没侧后防护栏的情况下,不开大灯猛然前行,对造成路某死亡的危害结果,主观上存在明显的过失心态。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后,又以被告人的“过错程度”判其支付民事赔偿,该判决对被告人的责任认定自相矛盾。因此,一审对被告人董利源宣告无罪不当。

  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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