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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刑犯押解途中打碎囚车玻璃欲割喉自杀

发布日期: 2010-01-29  //www.110.com  
重刑犯押解途中打碎囚车玻璃欲割喉自杀
  2009年11月24日,王旭东在押解途中将囚车玻璃打碎,欲割喉自杀,一名女子在劝解 资料图片

  ■新闻回放

  2009年11月24日,在吉林市松江中路上,一名重刑犯在押解途中将囚车玻璃打碎,欲割喉自杀。看押的法警经过10分钟的劝解和强攻,将其制服。该犯当时是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押解到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重刑犯。

  本报讯(记者史周)2007年曾轰动吉林市的王旭东受好友雇佣持枪杀人案,是近年来吉林市影响最大的刑事案件之一。日前,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被告人王旭东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盗车生涯

  与人合伙 盗销一条龙

  王旭东伙同他人故意杀人作案3起,致二人死亡,另有一起未遂,都与他先前的盗窃生涯有关。

  今年45岁的王旭东,是吉林市人,在吉林市读初中、上班,还当过个体户,1997年后无业。

  1999年12月26日凌晨,他窜至吉林市船营区北大街尚义小区,打碎1号车库窗玻璃进入车库,将一辆白色捷达车门玻璃打碎,进入车内盗车,因未能发动,便给赵志打电话让其来帮忙,赵赶来后二人将车拖走。赵志将价值10万元的捷达轿车卖出,赃款二人平分。

  此后,盗窃几乎成了王旭东谋生的手段,王旭东盗车,赵志销赃。经法院确认,1999年至2007年间,王旭东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作案21起,盗窃财物总价值314.9万元。

  首次开枪

  与人合谋 杀害“同行”

  赵志除了帮王旭东销赃,还帮助另一名偷车人赵铁丹卖车销赃。2000年,赵铁丹多次流露出对赵志帮王旭东卖赃车不满,他担心王旭东和他抢生意,还担心赵志和王旭东把他偷车的事“点给警察”。

  赵志和赵铁丹矛盾激化,赵铁丹流露出特别恨赵志的意思。赵志知道赵铁丹有枪,担心被他枪杀,于是找到王旭东,说赵铁丹知道的太多,要杀了赵铁丹。

  赵志在吉林省烟草公司职工张景瑞处买了东风三型口径手枪。

  2001年5月18日23时许,赵志把赵铁丹骗到他家车库,王旭东用手枪向赵铁丹面部和胸部各打一枪,赵铁丹当场死亡。两人将其价值1.3万元的黄金项链及2.9万元盗走。次日,二人将尸体掩埋到吉林市丰满区腰岭村吉庆公路旁的山坡上。

  2004年9月28日赵志因犯收购、销售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次开枪

  因车费小事枪杀的哥

  2005年8月26日晚,王旭东租乘夏春校驾驶的出租车时,因车费发生口角,怀恨在心。

  王旭东得知夏春校每天在吉林市青岛街一带等活,遂于2005年8月28日晚守候于此,见夏春校开车经过,便再次乘坐其出租车,骗至高新区华侨城小区附近。停车后,王旭东持手枪照夏春校的头、面部连开两枪,致其当场死亡。这把枪也就是杀死赵铁丹时用的枪。

  防止败露

  修改枪支撞针和抓弹器

  2005年9月9日,赵志被裁定假释,听说一个出租车司机在高新区被人枪杀了,他第一反应就是王旭东干的。2006年一天,他问王旭东,王旭东承认了。

  2006年夏天,王旭东把杀赵铁丹和夏春校的东风三型口径手枪拿到赵志家,让赵志把撞针、抓弹器用锉修改一下,以防止以后出事,警察验枪时查出这两起案件。

  三次开枪

  受雇朋友 枪支故障杀人未遂

  赵志卖给易庆春的车被公安机关扣了。易庆春找赵志要他赔偿10万元损失,还找人打他。先前赵志入狱就是易庆春告发的,导致他经济损失,还造成他离婚。他产生了杀易庆春报仇的想法。

  赵志供述,他找到王旭东,承诺给王旭东一辆车,挣的钱有王旭东一半,王旭东的后半生由他养活,老人、孩子全管。而王旭东供述,赵志让他帮助报仇,最好杀了或打残易庆春,事后给他一台车和10万元。他答应了。

  赵志把本田轿车、东风三型手枪及手枪子弹交给王旭东。王旭东没事就到易庆春家附近转悠找机会。

  2007年9月10日19时许,王旭东在易庆春居住的东林花园小区,持东风三型口径手枪照其后背开枪,因枪支故障杀人未遂,二人发生厮打,王旭东被易庆春打伤眼睛,弃枪逃离。赵志陪他到医院治伤后逃离吉林市。

  其他事项

  非法持有枪弹已被收缴

  赵志自1998年以来,先后非法持有枪号为610487的JW-20型半自动步枪1支,枪号为63018、62937的小口径运动枪两支;枪号为50541单筒猎枪1支。

  后赵志将枪号为62937小口径运动枪和枪号为50541单筒猎枪送给王旭东。同时,王旭东还非法持有步枪弹61发。

  上述枪支、弹药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收缴。

  审判

  2007年9月26日,王旭东、赵志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拘,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

  吉林市人民检察院2008年9月3日提起公诉,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2月15日一审判决。

  被告人王旭东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被告人赵志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隐瞒犯罪所得罪,撤销被告人赵志假释裁定,与残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2万元。

  被告人张景瑞犯非法买卖枪支罪,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一审宣判后王旭东提出上诉。2009年12月22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旭东的裁定,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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