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法学动态 >> 资讯正文

传播淫秽信息被点击数不足1万次也是违法行为

发布日期: 2010-02-05  //www.110.com  

新华网北京2月5日电 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做客新华网,就依法严惩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与广大网民交流。访谈中陈国庆说,淫秽信息被点击数一万次以上追究刑事责任,不满一万次也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

[网友:刘君]有这样一项条例规定说,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不到五万次,处三年以下徒刑。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一万是一条线,不到一万的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了,而是道德问题?

[陈国庆]这条规定是对构成犯罪的标准作了明确,一万次以上不到五万次的,是构成犯罪的一个标准,如果一万次以下,达不到一万次,应该说也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因为我们国家对于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有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形成这样一个执法体系,情节严重的作为犯罪来处理,就是一万次以上,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不满一万次,也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对这种行为也要依法进行查处。

这个解释出台其中一个重要起因就是手机色情前一段比较猖獗,解释的出台有利于净化互联网和手机的媒体环境,对保护未成年起到很大的作用。第二,这个解释出台,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处理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武器,对有些犯罪,特别是制作传播未成年人淫秽信息的,还有就是斩断利益链条,加大打击制作传播淫秽信息的力度,对具体的量刑标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第三,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正在开展整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淫秽色情专项活动,这个解释的出台也为专项活动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有利于促进整治淫秽电子信息长效工作机制的建立,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和互联网环境。

[胡云腾]这个解释出台有这样几项意义:首先,它告诉社会公众,个人不能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互联网服务商、电信服务运营商等单位也不能制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这对于互联网业、电信业的规范,健康发展很有意义。第二,在现实社会中,我们不能够出版淫秽的图书、图片,在互联网这个虚拟的世界里面,在手机这个虚拟的世界里也不能制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第三,向社会宣示了一个什么意义呢?任何单位、任何人在中国从事互联网业务或者电信服务,都必须遵守中国法律的规定,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国的互联网管理和手机管理的要求来开展自己的服务,这也是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要求。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63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