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今年70岁的陈朝友是重庆市丰都县农民,2008年4月至2009年6月期间,陈朝友先后12次以给1元至10元不等的零花钱为诱饵,将万明明、秦雨、万铭(化名)等6名未满14周岁的幼女强奸。其中数名被害人为留守儿童,其父母均在外地打工,跟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一起生活。
法院认为,陈朝友以给予钱财为诱饵,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多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