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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绿色联盟"盟主"非法吸储合同诈骗被判15年

发布日期: 2010-03-04  //www.110.com  
欲做大房产经营买卖“蛋糕”的侯连英,竟然利用自己是绿色联盟盟长的身份,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筹措集资,甚至还用自己的一套房产“一女二嫁”骗钱。近日,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分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侯连英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


  来自浙江海盐且年过半百,曾经风光一时的“女强人”侯连英在沪打拼,也曾拥有骄人的“战绩”,在她名下开办有两家涉足房地产业务公司和一家实业公司,担任着上海绿联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她,并不满足公司业务范围的小打小闹,欲做大沪上房地产这块“蛋糕”,在她召集串联下,沪上一些中小型房地产公司,在工商局备案后成立了上海房地产经纪人绿色联盟的民间组织,由侯连英任盟长。


  经法院审理查明,经常用曾用名蒋英与客户接洽业务的侯连英,在2003年1月至2009年2月间,为筹措收购上海龙茗路商铺的资金,她以到期支付月息3%至4%的高额回报,吸收社会公众投资。直至案发,侯连英分别向蔡某、倪某和林某等10多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


  2007年4月9日,侯连英还以人民币80万元的价格,在将自己名下位于本市冠生园路某号的房屋“一女二嫁”,在出售给王某的同时,还隐瞒该房被出售的真相,又将该处房屋作抵押,用“借款”为名,骗取被害人阿兴人民币57万元。


  法庭上,侯连英否认公诉机关的上述犯罪指控,辩称将已出售的房屋再作抵押借款,从“2004年至今我做了三个项目,分别收购龙茗路房产、经营石门而路某宾馆、投资祁连山路某宾馆。因为要经营这三个项目,需要资金。”我事先征得了房屋购买人和出借借款人的同意,没有隐瞒真相,该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还有以高额回报向十多人筹措巨额资金的对象,均系熟悉的绿色联盟的盟员或朋友,并非系不特定的公众,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要件,应确认为民事借贷关系,也不应以犯罪论处。


  但在被害人的陈述笔录中,却得出与侯连英不同的声音。购买房屋的王某说,“我不知道侯连英将我购买的房产抵押给他人,若知道是不会同意的。”被害人阿兴也说,“如果我知道侯连英将房产卖给别人,我是不会将钱借给她的。”而那些被侯连英非法吸收存款的绿色联盟盟员,也纷纷证明侯连英以月息3%至4%高额回报,以45天结账来吸收存款,纷纷吸收公众存款达人民币2000余万元。


  在绿色联盟担任财务工作的茅某也向警方陈述,“她(指侯连英)一共向20余名绿色联盟的盟友借款,其中有的已经连本带息还清了,还有10余名有的本没还清、有的是息没有还清。”


  法院认为,侯连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尽管被吸收公众存款的对象,绝大部分是绿色联盟的盟员,但这些绿色联盟盟员既非侯连英的亲属,又非故交。侯连英行为已分别构成了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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