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经查,2004年6月28日,被告人周某与妻子在张家口市成立了一锅炉维修配件服务中心(属个体工商户),其经营的该服务中心与延庆县市政供暖所发生经济往来。为长期承揽延庆县市政供暖所锅炉维修及配件供应业务,周某先后于2006年12月、2007年8月和2008年6月,送给时任延庆县市政供暖所副所长、所长的曹某人民币3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2009年8月,延庆县人民检察院在调查曹某涉嫌受贿案时,曹某供述了三次收受周某80万元人民币的事实。后被告人周某被查获。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在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为获取竞争优势,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行贿罪,应当予以处罚。 鉴于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其承揽的工程没有发生质量问题,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延庆县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对于被告人周某行贿80万元巨款的行为,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