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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十元被判三年 并处罚金一千元

发布日期: 2010-03-05  //www.110.com  
 3月4日,宜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劫案作出审判,被告人覃庆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覃庆炎退赔给受害人潘某人民币10元;作案工具刀具一把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5日16时许,覃庆炎携带刀具窜到宜州市庆远镇塘中路某网吧内伺机抢劫。趁受害人潘某独自一人在上网之机,问潘某要钱,当遭到拒绝后,覃庆炎即露出随身携带的刀具给潘某看,尔后抢走潘某身上仅有的10元人民币。覃庆炎抢得钱去粉摊吃粉后又转回到该网吧,随即被公安干警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缴获作案刀具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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