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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秽书籍酿苦果 "转角微笑"杀人案犯被正法

发布日期: 2010-03-06  //www.110.com  
3月5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转角微笑”故意杀人案罪犯韩跃武依法执行死刑。

  罪犯韩跃武,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于吉林省九台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6月2日以被告人韩跃武犯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郭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据了解,被告人韩跃武与妻子在吉林省九台市卡伦镇老街经营“转角微笑”小商品店。2009年1月23日17时许,韩跃武一人在店内售货,住在附近的郭某(被害人,女,殁年12岁)来到该店购买储蓄罐。因为此前看了淫秽书籍,韩跃武在见到郭某后产生了强奸郭某的想法,便在郭某购买了储蓄罐欲离开时,从背后用双手掐住郭某颈部,郭某挣扎、反抗,将韩跃武的右手背抓伤,韩跃武继续掐郭某颈部,致郭某倒在地上直至不动。

  随后,韩跃武将郭某拖至内室,脱下其衣物,用极其残忍的方法残害其身体,致郭某因机械性窒息联合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当日晚,韩跃武将郭某的尸体及衣物装入自家的编织袋内,乘出租车运至长春市朝阳区南湖新村东街与繁荣路交汇处附近,抛弃在一座居民楼与矮墙之间的夹缝处。2009年1月27日,韩跃武在九台市被抓获。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物证、书证和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韩跃武亦供认,足以认定被告人韩跃武犯故意杀人罪。2009年7月9日,一审判处被告人韩跃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决被告人韩跃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3,5966.90元。

  宣判后,韩跃武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吉林省高院依法开庭审理后,于2009年10月1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韩跃武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韩跃武为满足变态欲望,残害未成年儿童,致人死亡,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最终裁定核准了韩跃武的死刑。(白文竹 胡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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