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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选举与预选制度

发布日期: 2010-03-08  //www.110.com  
差额选举带来“冲击波”

  多年来形成了“领导提名单、下面划圈圈”这样一个模式,致使选举越来越流于形式,影响了选民或代表的积极性。

———刘政(曾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

  1953年选举法未规定差额选举,选举区域应选几个代表,就提出几个代表候选人。1979年选举法修改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彭真当时表示:“要坚持不等额选举。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不等额选举是搞好选举的关键之一。”

  曾先后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的刘政曾撰文,1986年下半年开始的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以及此后进行的省、设区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差额选举普遍做得不错,被称为“差额选举冲击波”。

  “多年来形成了"领导提名单、下面划圈圈"这样一个模式,致使选举越来越流于形式,影响了选民或代表的积极性。”刘政认为,差额选举把竞争机制引进了选举,有利于发现和遴选人才,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利于造成政治清明的环境。  

 “预选制度”几经起伏

  预选是发扬民主、保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能够根据多数代表意愿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好形式。

  ———顾昂然(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如果代表候选人超出了选举法规定的差额数量,如何处理?

  1979年选举法首次规定了直接选举可以通过预选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可以进行预选,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但1986年修改选举法时,删去了预选的规定。

  1994年,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候选人的预选恢复。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的顾昂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选举法修改决定草案说明时表示,预选是发扬民主、保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能够根据多数代表意愿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好形式。

  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胡康生在向常委会作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时,专就预选进行了说明,一些地方提出,选举法关于直接选举中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程序存在模糊的地方,对于如何酝酿,什么是较多数选民,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容易导致“暗箱操作”,建议在直接选举中规定预选。

  对此,草案规定,直接选举中,如果提出的代表候选人过多,经过反复讨论、协商,仍不能对正式代表候选人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行预选。

  最终,根据委员们建议,“可以进行预选”的“可以”二字删去,意为若选民意见不一致,就应进行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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