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3日下午,杨光聪携带工具上街寻找作案目标。在会泽县者海镇茂源市场门口转悠时,杨光聪发现正在买水果的毛某上衣口袋内有值钱物品。趁毛某不注意,杨光聪便掏出镊子去夹毛某包内的手机,不想被发现并拉住其手。毛某的丈夫张某闻讯赶到现场并拉住了杨光聪的衣领,杨光聪迎面打了张某几拳,将张某打倒在地后转身仓皇逃跑,被随后赶来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光聪在盗窃手机过程中,被失主及时发现。但杨光聪为了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打伤他人,并使张某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根据《刑法》第26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等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作者单位: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