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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客”破坏单位网站 恢复为条件索钱被判1年

发布日期: 2010-03-08  //www.110.com  

  

 

庭审现场


  利用“黑客”技术侵入、破坏他人网站,并以恢复网站为条件,向单位敲诈勒索钱财。3月4日,29岁的“黑客”汤林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08年2月23日,被告人汤林采用黑客手段非法侵入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的网站,致使该网站无法正常访问,并以帮助恢复网站为条件,向仁爱教育研究所索要人民币5000元。当日,仁爱教育研究所通过网上银行向被告人汤林提供的银行账户汇款人民币5000元。同年3月14日,经被害单位报案,被告人汤林在江苏省邳州市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现赃款已退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汤林采用非法手段破坏他人网站,并以此相威胁勒索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汤林没有明确表示是否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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