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庭审案例 >> 资讯正文

广东惠州一名罪犯杀害见义勇为模范被判死刑

发布日期: 2010-03-08  //www.110.com  
 记者从广东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在5日上午召开的宣判执行大会上,法院对杀害见义勇为模范朱兴传的罪犯赵勇进行公开宣判并执行死刑。


  2007年7月1日22时许,罪犯赵勇与同乡叶勇、郑维、向伟(均为同案犯,已判刑)在惠州市惠城区某湖边闲坐时商定抢劫。2日零时30分许,四人见情侣潘某和陈某在附近交谈,便上前持刀威胁,刺致潘某左上臂受轻微伤,并劫得潘某、陈某现金260元、价值1080元的夏新牌手机一部、银项链一条。4人逃离现场后,陈某随即拨打电话报警。值班巡警和治安队员接警后在现场周边布控围捕。实施围捕的治安队员在某商场附近发现四罪犯并要求进行检查,四人见状四散逃跑。治安队员一路尾随赵勇、叶勇,赵勇两度持刀威胁、吓阻治安队员。赵勇、叶勇逃至马庄路某路段时,被堵截的巡警和跟踪的治安队员两头夹击。叶勇躲入街边一商店被抓捕。赵勇负隅顽抗,仍欲夺路逃跑,持刀先后向协助抓捕的群众朱兴传、朱丹捅刺,导致朱兴传因锐器刺戳左胸部,心脏破裂大失血死亡,朱丹右前臂受轻伤。最终巡警用警棍击落赵勇的尖刀将其抓获。


  事发后,朱兴传、朱丹见义勇为的事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惠州市综治委追授朱兴传“惠州市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朱兴传、朱丹被评为2007年度感动惠州人物。


  惠州中院一审审理认为,罪犯赵勇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逃离现场后,为抗拒抓捕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两罪并罚,故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一审判决后,赵勇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高院经二审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命令惠州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赵勇执行死刑。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64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