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欧某与被害人蒋某系婆媳关系,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因琐事遭其婆婆训斥,遂对蒋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09年8月12日16时30分许,欧某怀抱女儿与蒋某来到自家二楼平台收黄豆。期间,蒋某走到平台后侧边沿察看一楼的鸭子情况,趁此机会,被告人欧某跑至蒋某身后用力朝其背部一推,致其坠落至一楼地面。尔后,欧某迅即跑至一楼,见蒋某未死,遂持石头朝蒋某猛砸数下,致其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欧某于次日在祁阳县龚家坪镇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欧某因家庭琐事而对其婆婆、被害人心怀怨恨,并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且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判处,但欧某的犯罪行为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且考虑到该案系亲属间犯罪,被告人欧某跟其丈夫尚有一约2岁的女儿,可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故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