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4日晚21时许,徐昆汉、杨天林二人实施了预谋已久的犯罪,绑架纳雍县水东乡花初村岩头组的喻昌祥之子喻恒礼以勒索钱财。他们利用手机模音功能以女生声音邀约喻恒礼到纳雍县水东乡花初村白沙坡玩耍,骗喻恒礼独自一人来到白沙坡后抢走其身上现金100元并将其隐藏到预先找到的山洞中达五天,之后以伤害人质为由打电话向被害人之父喻昌祥索要赎金10万元,经双方讨价成9万元。因喻昌祥未按时到指定地点交纳赎金,引起了徐昆汉的警觉,二人于是仓皇出逃。因身上无钱,徐昆汉于5月10日上午10时许返家,将其与杨天林绑架喻恒礼的情况告诉其兄徐贵红,并向徐贵红借钱逃跑,徐贵红得知该情况后不是劝其自首或报警,而是拿了400元现金资助其弟徐昆汉外逃。徐昆汉在逃往织金县三塘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贵红明知其弟徐昆汉绑架了他人而仍为其提供资金,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贵红犯包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徐贵红在归案后及庭审中的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从轻作出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