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马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分割完其他财产之后,马先生称还应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5万元女儿的压岁钱。
马先生认为,虽然是孩子的压岁钱,但是通过家长财产的交换得来的,不能视为是别人对孩子的无偿赠与。他还表示,如果夫妻离婚后不对压岁钱进行分割,孩子跟谁过谁就有权支配压岁钱,显失平等。庭审中,李女士则称,父母无权分割女儿的压岁钱。
法院认为,在现实生活中,长者给晚辈压岁钱的习惯由来已久,且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压岁钱应是父母对女儿的赠与财产,况且银行存款实行实名制,因此,女儿名下的存款应认定归女儿所有,父母都无权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