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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敬老院摔死老人事故

发布日期: 2010-03-17  //www.110.com  
【关键词】义务 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孙老太于2007年7月23日入住被告敬老院。2009年7月21日晚10点半左右,孙老太因起夜摔伤。当时,被告的服务员在场。次日早晨,刘先生接到被告通知。后孙老太被送往医院治疗。68天后,孙老太因治疗无效死亡。

刘先生诉称,被告的服务不到位造成其母亲摔伤,并最终导致母亲治疗无效死亡。现要求被告赔偿住院费、护工费、住院期间伙食及营养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10万余元。

敬老院辩称:孙老太的死亡与其不存在关联性。孙老太的死亡原因是肺部感染、感染性休克、褥疮等原因。老太摔伤是因其没有按呼叫器,被告不存在过错。被告的服务设施亦不存在任何瑕疵。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养老服务机构,对入住老人负有照料日常生活的义务。孙老太在入住被告敬老院期间摔倒受伤,最终导致其死亡,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孙老太存在过错,应认定被告在履行合同中存在瑕疵,故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孙老太的法定继承人,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合理的经济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敬老院按20%的责任赔偿刘先生208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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