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法学动态 >> 资讯正文

倪泽仁:黄松有为什么不服?

发布日期: 2010-03-18  //www.110.com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案件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也就是说,维持了犯受贿、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的一审判决。

终审判决后,被告人黄松有对此不服,但其辩护人没有表态。

据悉,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黄松有及其辩护人之所以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是对非法占有120万元的定性存在争议。

根据法律文书认定,1997年,当时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湛江中院)在审理中美化工公司破产一案时,时任湛江中院院长的黄松有,安排粤法拍卖公司和法建拍卖公司共同对中美化工财产进行拍卖,约定佣金为1540万元。拍卖之后,湛江中院分得一半的佣金。之后,以黄松有为首的湛江中院党组决定,这700多万一部分归中院所有,剩余308万元交给法建拍卖公司的分支机构———粤西代办处。但是,该308万元从湛江中院支付到粤西代办处后,被黄松有和粤西代办处等3人瓜分,黄松有分得120万元。

为此,检方对黄松有作出了贪污罪的指控,即利用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308万元,其个人分得120万元。

但被告人黄松有及其辩护人却认为,这笔钱并非湛江中院的公款,而是属于拍卖公司的佣金。把原属于拍卖公司的佣金,交给拍卖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不是贪污行为。接受该款项应当属于受贿行为。

纵观检控双方的争议,其焦点主要集中在湛江中院分得的一半佣金,究竟是否属于湛江中院的公款。

首先,从犯罪对象入手。即使法院接受了该佣金,具有非法属性,但是,不可否认,该佣金一旦被法院接受占有或者说已经进入法院账户,那么,该款无疑属于法院的财产,该财产必须经由法院集体处置,或者退回,或者作为违纪资金上缴。其法律属性已经不再是原给付单位所有,或者说已经不再具有原来贿赂款的性质。

依照法律规定,任何利用职务之便对单位资金非法占有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包括贪污由法院占有、保管的非法财产,赃物、罚没物品、小金库违纪资金等。单位对公共财物是否具有合法性,不影响该财产的公共属性,更不影响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其次,从犯罪手段入手。该款项经湛江中院党组决定,308万元给付了拍卖公司粤西代办处。之后,被告人黄松有分得了120万元。

这里有个问题需要探讨。作为湛江中院已经接受了该款项,具有了该款项的占有处分权。但是,之后竟然又集体通过决议将该款项给付出去。判决书之所以这样认定,是因为被告人黄松有事先已经与粤西代办处约定了该款项的去向,继而才通过集体的形式作出了上述决定。从犯罪手段上看,当然是对具有财产处分权班子成员采取了欺骗的手段,达到了个人非法占有该财物的目的。

不过,如果确属没有上述“共谋”,给付粤西代办处之后,粤西代办处为了感谢黄松本人而酬谢其120万元,当然可以定受贿罪。

在我看来,无论是定贪污罪,还是受贿罪,其职务犯罪的属性是一样的,其否定的评价是一样的,定罪量刑的标准是一样的!

定两个罪分解了原本众目睽睽的犯罪金额,也不失为一件幸事。

看来,被告人黄松有毕竟是一位民事法律专家。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86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