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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需引起社会重视

发布日期: 2010-03-18  //www.110.com  
上海市一中院昨日对一起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作出终审裁定:3名未成年犯及2名成年犯,因都是累犯,各获一至四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3名未成年人伙同另2名成年人,多次在该市浦东新区进行偷窃。其中,在2009年7月6日的晚上,小军因手头拮据,问多次向他收赃的李某借钱,却遭其拒绝。在他的提点下,小军操起旧业,动起了偷盗之念。他来到本市浦东新区巨峰路某小区内四下观察,发现某一楼居室无人居住,于是他独自撬窗进入房屋内,匆匆搜寻一番后窃得保险箱一只,在将保险箱搬到了卫生间外的公共绿化带间后,小军觉得有些害怕,就联系了他平时一起“活动”的小新和小明,三人合力将保险箱偷运离开小区到了附近的一处荒地。在无法打开保险箱的情况下,小军联系了李某,然而李某也无法将保险箱打开,于是他提出转移到安全地点藏匿,小明随后又联系了陈某,他们租车将保险箱转移并藏匿于陈某的暂住处。第二天上午,陈某、小军、小新及小明用切割机将保险箱切割开,发现里面有人民币3万元、美元4千余元、白18K红宝石戒指、白18K蓝宝石戒指及18K黄金仿绿宝石戒指等首饰以及各类外币等财物,四人将人民币和美金进行了分赃,将其余部分给了李某。后因李某不满四人背着他进行分赃,遂报警。

  在5名犯罪嫌疑人被抓后,小军、小新、小明及小陈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交代了其他8件犯罪事实。上海市一中院鉴于四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表示认罪,分别酌情从轻处罚,终审裁决:一、小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二、小新犯掩饰罪、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小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三、小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四、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五、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刘慧包蹇)

  法官提示:

  青少年重新犯罪现象日益突出,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据统计,2008年上海市未成年被告人中重新犯罪的人员比例超过5%,2009年上升到超过8%,与刑事案件被告人重新犯罪占1.93%相比,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人员比例上升的问题亟需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市一中院少年庭法官陆文奕审理此案后认为,本案有两个特殊点:一是被告人年纪较小,大部分为未成年人,其中四名被告人为90后,一名被告人为80后;二是五名被告人均有犯罪前科,其中三人在刑满释放后半年内再犯罪,另外两人则在缓刑或假释期间重新犯罪。

  分析本案五名被告人再次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纳为:一是缺乏自身约束。未成年人初次犯罪时法院往往会判决短期徒刑或非监禁刑,部分未成年人抱着侥幸的心理继续犯罪;由于缺乏基本学历和劳动技能,加上社会对罪犯的歧视和排斥,未成年犯难以融入社会,反而“破罐子破摔”。二是家庭教育缺失。五名被告人有的是随父母来沪,有的是辍学后来沪打工,部分家庭为离异或单亲家庭,对未成年犯普遍缺乏必要的教育和关爱,在孩子犯罪后也没有好好管教。三是社会帮教措尚待完善。五名被告人从外地来沪,大部分没有固定住所,上海市社区矫正部门难以开展帮教工作,被告人原籍地又无法管理,成为社会帮教的“空白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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