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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十八岁少年强奸绑架获刑十三年

发布日期: 2010-03-19  //www.110.com  
近日,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强奸、绑架的案件,被告人霍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2008年5月21日,被告人霍某从开封到扶沟县城的表弟王某家。晚上11时多钟,霍某与王某及王某的女友祁某三人上街吃过饭后住到王某家。


  次日早7点多钟,被告人霍某和王某商量要把祁某带走卖到北京歌厅,王某不同意,被告人霍某便用钢管将王某打昏。后以“已将王某打伤,不听话就把你俩弄死”的言语相威胁,对在床上睡觉的祁某实施了奸淫。之后,霍某威胁祁某打电话把在歌厅打工的杜某叫来,当杜某到后,霍某将杜某的手脚绑在屋内的凳子上,让杜某往家打电话要三万元钱打在卡上。并给祁某一张名为郁某的身份证,让为其出去办理一个金燕卡,以“你要是回来听着是两个人的脚步声,就将他两人杀了”的言语威胁祁某。被告人霍某与祁某从王某家出去后,杜某伺机挣脱逃走,并与他人一起拨打110报警。后被告人霍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霍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霍某为索取钱财绑架他人,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绑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霍某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霍某犯罪时未年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霍某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因与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依照有关法律,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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