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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明代言导航仪被诉侵权案开庭

发布日期: 2010-04-03  //www.110.com  
当“任意游”法庭上遇见“任我游”,就意味着火药味儿升级了。


  因认为由姚明出任形象代言人的“任我游”GPS导航产品侵犯了“任意游”的商标专用权,“任意游”权利人张先生将“任我游”的生产厂家北京某科技公司告上了法院,索赔50万元。


  4月1日上午,该案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任意游”、“任我游”两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成为当日庭审的焦点。


  【案件缘起】


  发现消费者将产品搞混了


  2003年8月15日,张先生申请注册了“任意游”商标,并于2005年获得国家商标局的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网络通讯等通讯导航设备。


  2006年12月,张先生许可北京某通信技术公司使用“任意游”商标,用于生产GPS车载导航仪等设备。


  张先生诉称,通信技术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发现,经常有消费者甚至部分分销商将其生产的“任意游”GPS网络通信产品和手机产品与被告科技公司生产的“任我游”GPS通信产品发生混淆,影响了其产品的正常销售。


  张先生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任意游”近似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对此,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辩称,商标“任我游”为业内知名企业及知名商标,其行业地位、品牌价值、商誉、产品市场占有率及知名度等均在业内首屈一指,公司为打造并提升“任我游”商标的良好形象,投入了巨大成本,相关公众不可能将商标“任我游”与毫无知名度的“任意游”商标相误认或混淆,或在两者之间建立某种特定联系。

【庭审焦点】


  两商标是否构成近似


  原告方:“‘任我游’与‘任意游’都使用在相同和类似商品上,整体上给公众带来的视觉效果明显近似,发音非常近似,含义基本完全相同。”


  被告方:“‘任意游’毫无知名度及显著性,客观上也不可能使相关公众对原告商标与被告商标产生误认和混淆。”


  法庭上,尽管原被告均未出庭,但似乎并没有减少争辩的热度。双方的诉讼代理人唇枪舌剑,针尖对麦芒。


  在法庭辩论中,原告代理人称,“任我游”与“任意游”均为三个字,首尾字完全相同,整体组合起来在外观上给相关公众留下的视觉效果非常近似。


  在发音方面,首字“任”发音完全相同,尾字“游”发音完全相同。两者在发音上给公众留下的听觉效果非常近似。


  含义方面,“任我游”与“任意游”都有畅行无阻、方便快捷的意思,含义没有明显区别,容易产生混淆。


  对此,被告方则当庭一一反驳。


  “任意游”为单一的文字商标,由“任意游”三个文字组成;而被告商标“任我游”文字加图形的组合商标,两商标的外观及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均明显不同。


  其次,“任意游”与“任我游”的读音明显不同。


  最后,“任意游”与“任我游”的含义明显不同,“任意游”无称谓主格,不一定指代人,亦可指代其他事物,含义不强主体;而“任我游”突出人称主格———“我”,仅指代人,含义强调主体,两商标文字含义明显不同。


  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问:“双方是否同意在合议庭的组织下进行调解?”


  双方的回答令一位旁听者发出了“啊”的惊诧声:原告方同意,但被告方不同意。


  庭审进行了一个半小时后休庭,本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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