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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顾问代客户炒股损失千万后自杀

发布日期: 2010-04-07  //www.110.com  
本报讯 (记者孙思娅)投资顾问丁某私自操作客户的股票账户,导致两位客户损失1700多万。丁某因无法偿还这笔“债务”,选择了自杀,殁年32岁。受害股民王某和李某因此起诉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胜门东滨河路证券营业部,索赔全部资金损失。近日,市一中院以两位股民透露密码并违规委托投资顾问操作股票,终审判决他们自行承担损失。

  2006年9月,王某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胜门东滨河路证券营业部开通账户。因为存入大量金额,王某成为该营业部的大客户。丁某是证券营业部的投资顾问,营业部安排她专门为王某提供股票交易服务。每帮王某完成一笔交易,证券营业部可以获得交易额的千分之三作为交易手续费,而丁某提取其中的8%作为奖金。

  在沟通的过程中,丁某曾多次提醒王某在使用电脑进行交易时要谨防泄露信息。2007年,基于对丁某的信任,王某授权丁某设立了一个连自己都不知道的交易密码。此后,王某想进行股票交易时,就让丁某代为操作。

  客户发现巨额损失

  2008年6月,王某在朋友的提醒下向丁某索要自己的账户密码,并第一次看到自己账户内股票交易的真实情况。当时,王某自己估算,损失在千万左右。丁某当时承认,从2007年就开始擅自对王某的账户进行交易,并承诺一定会想办法赔偿这些损失。然而,丁某却在2008年8月1日自杀身亡。

  与损失698万多元的王某有着同样经历的,还有另外一名李姓股民,李某的损失超过了1000万元。

  王某认为,自己的这些损失,都是由于证券营业部对职员疏于监管造成的。

  证券营业部表示,公司明令禁止职员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股票交易,丁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此外,证券营业部还指出王某没有管理好自己的密码,将交易密码透漏给丁某,应当自行承担损失结果。

  个人疏忽自担损失

  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存在三个疏忽:委托投资顾问丁某代其设置密码,又委托其全权代理股票交易,而且也没有及时查询交易明细。法官说,虽然法律没有禁止王某透漏密码,也未要求王某及时查询交易结果,但这并不意味着王某不需要对自己的疏忽负责。法官指出,王某的疏忽,对于他自身而言,属于高风险行为,同时也属于违约行为,因此造成的损失,在证券营业部无过错的情况下,由王某自行承担。

  此外,法官还指出,王某委托丁某进行的股票交易,是在证券营业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是王、丁之间的私下交易。而且投资顾问接受客户委托全权代理交易,又是证券公司规定中明文禁止的。因此,法院认定,丁某使用王某的账户密码、全权代他进行股票交易,不是受证券公司的指令,而是受王某的私下委托,是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起诉。与王某有着相同遭遇的股民李某,也得到同样的判决。

  ■新闻附件

  生前写检讨书忏悔

  庭审过程中,王某向法庭提交了他和丁某谈话的录音资料以及一份丁某写给他的检讨书。

  这份检讨书中写道:“经过几天的反省,我认识到了自己错误的严重性。我想自己是被变相想挣些钱的心理给蒙蔽了。去年刚开始的时候行情非常好,我想就做短线吧,能给您多挣些钱,自己的收入也会相应有所增加。尝到甜头后胆子就大了,短线操作就更加频繁。随着大盘行情一泻千里,短线获利机会越来越少,不但没做成差价,还给您造成了损失,其实我真的不是只想追求交易量。……我辜负了您对我的信任,甚至是肆意挥霍您对我的信任。……请您再给我一次机会”。

  ■专家说法

  业内不准代客户炒股

  资深金融律师孙云称,我国《证券法》第143条明确禁止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全权委托操盘;第145条明确禁止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委托。按照证券公司的规定,丁某只可以向股民提供免费的投资信息或者指导,绝对不能向客户索要密码或者代为炒股。丁某的行为不仅违反内部规定,还违反了《证券法》。

  孙云律师称,除特定机构外,法律没有禁止机构或个人接受他人委托炒股。委托他人炒股风险很大,特别是在行情不好时,出现纠纷的可能性很大,因此事先一定要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经常监督账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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