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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盗车杀婴案凶手周喜军一审被判死刑

发布日期: 2013-05-28  //www.110.com  

周喜军。
周喜军

    27日上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周喜军故意杀人、盗窃案,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周喜军死刑。

    超市买水生歹意偷车后勒死婴儿

    经审理查明,3月2日7时许,被告人周喜军要去应聘单位面试,在等候班车时,他去附近的“为家”超市买水,发现超市主人几次到停放在门口的银灰色丰田RAV4越野轿车(吉AMM102)内,得知车内有两个月大的婴儿,并观察到车没熄火且未上锁,遂产生盗车之念。

    3月4日6时40分,周喜军再次来到“为家”超市门前,发现该车未熄火停放原处。

    7时许,周喜军乘超市主人忙于卖货之机,将车盗走。上车后,周喜军发现有婴儿在后排座上,仍驾车驶往公主岭市怀德镇方向。为防止被发现,他将车牌掰下,并解下轮毂上的红布条置于车内。行驶中,车上婴儿啼哭,周喜军便遂停车用手掐住婴儿颈部致其昏迷。后婴儿苏醒再次啼哭,周喜军用从轮毂上解下的红布条勒婴儿颈部,直至婴儿死亡。

    8时20分左右,周喜军将婴儿埋于积雪中,后将车内女式挎包、婴儿衣物等抛至路旁沟内。

    9时许,周喜军将所盗车辆存放于永发乡营城子村委会西侧一养殖场院内,后搭乘一路经此处的面包车到永发乡,将车辆的前、后牌照弃至苍龙村生态公厕便池内。

    9时30分,周喜军乘出租车到怀德镇其大姐家,提出自己有辆车想存放在此,未获应允。周喜军恐被发现,12时许返回埋尸地点和丢弃物品地点,重新掩埋。周喜军为逃避抓捕,找长春市一旅店欲租住一个月,并交了押金,后反悔离开。

    周喜军回家后,从家人及网络得知公安机关在本省和邻省进行全力抓捕,也知道社会公众在自发寻找被盗车辆及婴儿,在无处可逃的情况下,于3月5日16时40分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手段极其残忍不足从轻处罚

    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为134900元,已返还给被害人家属。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喜军的犯罪事实,有经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周喜军亦供认不讳。被告人周喜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汽车,价值巨大;车内的婴儿啼哭,周喜军害怕被抓获,残忍地将婴儿掐、勒颈部致死,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应依法对其数罪并罚。在自知无处可逃的情况下投案,虽自首成立,但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如下: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7098.5元。宣判后,周喜军提出上诉。

    新闻回顾:长春被盗车辆已经找到 车内婴儿失踪

    3月4日早晨七点二十分左右,长春西环城路与隆化路交会处,一辆车牌号为“吉A·MM102”银灰色的丰田RAV4被盗,车内有一名约两个月大的男婴。据公安部门最新消息,丢失的车辆已找到。车上没有婴儿,嫌疑人未抓到。

    传长春婴儿遇害案嫌犯为儿子顶罪 警方否认

    长春婴儿遇害案疑犯周喜军自首后,曾一度有传言说自首嫌犯是顶包的,替他儿子顶罪,孩子是自首人的儿子掐死的。长春市公安机关经过深入侦查和搜集证据,认定周喜军为“304”案件犯罪嫌疑人。

    长春遇害儿童家属围堵派出所 要求见嫌犯

    据当地媒体的记者透露,得知消息后,孩子的母亲难以接受现实,忽然发病已经被送往当地医院。激动的家属齐聚长春公安局绿园区分局,站在走廊内齐声喊口号,要求见嫌疑人,质问他为什么这样做,民警考虑安全的问题拒绝了这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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