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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法院被指立假案 帮人过户经适房

发布日期: 2014-03-04  //www.110.com  

史某质疑两份文书为同一人笔迹。南都记者孙旭阳摄

 

史某质疑两份文书为同一人笔迹

    以“抵债”为由绕过“未满5年不得买卖”限制,因卖主反悔而曝光

    昨日上午,在河南省新乡市中院8号法庭内,来自北京的史某和张某为一份调解书而激辩。依据这份新乡县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张某在京不满5年的经适房成功过户给史某。后张某反悔,告到新乡县法院要求重审,该院一审判决又撤销了该调解书。昨日二审庭审,原告和被告双方皆证实,此前新乡县法院立了假案。

    拿调解书过户

    昨日庭审中,上诉人史某多次指责被上诉人张某“不讲诚信”。据史某称,张某在房产过户8个多月后反悔,向新乡县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要求撤销此前的民事调解书,是看房价升高,为了谋取更多暴利。张某则否认史某所说,称过户前被中介和史某欺骗,过户后才知道经适房未满5年不能买卖,故提出申请。

    2013年10月31日,新乡县法院作出的(2013)新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称,原审原告史某与原审被告张某民间借贷一案,该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新民初字第644号民事调解书;2013年3月14日,张某向该院提出再审申请,以原审违反法定程序、隐瞒事实真相为由,要求撤销该调解书。一个多月后,新乡县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对该案提起再审。

    原审中,原告史某诉称,张某因做生意钱不够,于2011年9月6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利息为3万元,承诺2012年3月5日前本金和利息一次性还清,但截至起诉日仍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本息共53万元。被告张某辩称,欠款属实,因无钱偿还,愿意协商用自有房产抵债。2012年6月20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张某用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龙锦苑东三区7号楼一套124.39平方米的房产抵债。

    “2012年6月21日,我和张某夫妇便去房管部门过了户。”史某告诉南都记者,调解书只是走个“形式”,方便张某绕过经适房不满5年不得买卖的管控措施,将涉案房产过户给自己,实际上他手头连起诉书都没有,此前也没去过新乡县法院。双方约定的房款为183万元,临交房时,张某又加价6万元。2012年8月26日,史某又转给张某136万元,双方完成交接。

    法院撤销调解书

    张某也表示自己在提起再审申请前,并没有与新乡县法院打过交道,甚至连史某的起诉书都没有收到。在双方签名、标准日期为2011年9月6日的借款合同上,合同签订地为河南省新乡县,且涉案调解书上,被告张某的住址为新乡县高新西区,这些都被张某否认。张某称,在2011年6月18日,房产中介领史某进他家看房子之前,两人并不认识,更谈不上在2011年9月向史某借款50万元。

    新乡县法院启动再审后查明,史某于2012年6月18日出具的一份借据声明显示,张某向史某“于2011年9月6日出具的53万元借款及借款合同,只是为了配合出售”张某房屋过户使用,实际双方并不存在此债务。鉴于此,新乡县法院撤销了第644号调解书,驳回原告史某的诉讼请求。

    这激起了史某的质疑。“这会让我倾家荡产。”史某告诉记者,他和妻子户籍都在江苏无锡,原本在北京有一套60多平米的小两居。2012年夏天,因家庭变故,他要把八旬父母接到北京居住,必须换房,找了不少家之后,被某中介公司的员工杨龙、王桂花领到了北京市民张某家中看房。张某的三居室是经适房,到2015年才可上市买卖。

    “中介说经适房也可以过户,他们在回龙观附近搞了很多单。”史某说,双方在谈妥意向后,按照中介的要求在很多文书上签了字,“我都没看清签了哪些东西。”在三居室到手后,史某卖掉了二居室凑钱给张某还了尾款。“现在,这两套房子都涨了一百多万元,即使把钱全还给我们,我们也买不起房子了。”

    史某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张某的申请理由两者都不符合,新乡县法院迫于上访压力而启动了再审。

    法院被指造假案

    再审后,新乡县法院数次派员到北京调解此事。“他们说可以补给我们钱,也可以帮我们找一套条件相近的房子。”史某的妻子丁某说,法院曾找来一套顶楼的房子,没有电梯,因为家里两个80多岁老人行动不便,就拒绝了。“到最后,他们也不管了,直接撤销了调解书。”

    尽管原告史某在再审时主张原调解书有效,但他和被告张某都证实此前并未到过新乡县法院打官司。那么,这份调解书又从何而来呢?昨晚,作出调解书的审判员王丽在电话中告诉史某,“一开始你找的谁现在再去找。”便挂断了电话。王丽是新乡县法院民事庭庭长,曾被河南省高院评为2012年度“全省优秀法官”。

    原告史某和被告张某都质疑新乡县法院制造假案。史某称,新乡县法院一直没有回应调解书如何作出,还一直包庇涉案人员。“2012年6月18日,房产中介还领着一个自称律师的人,叫杨新鸿,给我和张某做了一份询问笔录,上面写的询问人王丽,就是调解书上的审判员,记录人吕敬,也是新乡县法院的。这份询问笔录后来在调解书的卷宗中被发现了,它是怎么入的卷?”

    史某还发现,这份询问笔录的字迹与签着他名字的那份借据声明正文中的字迹高度雷同,“一看就是同一个人写的”。为此,在再审中他要求法院对自己、被告张某和吕敬的字迹进行鉴定,但新乡县法院在鉴定通知中,擅自变更为只鉴定张某的字迹,后来又以他拒不参加选择鉴定机构为由,违法终止了鉴定程序。

    昨日庭审中,史某又一次要求法院对吕敬等人的字迹进行鉴定。史某的律师称,再审的一审程序中多处违法。

    昨日下午,南都记者联系曾参与此案房产交易的中介杨龙,对方表示自己只是协助同行的生意。至于如何拿到新乡县法院盖章的调解书,他并不知情。

    新乡县法院院长郭良豪表示,有关部门正调查此事,将根据调查结果处理相关责任人。新乡市中院宣教处负责人也证实了郭良豪的说法,并表示在调查结束后将公布结果。

    昨日中午,新乡市中院一位主管领导透露,据其掌握的情况,当地这种以借贷抵押诉讼绕过北京房产限购政策进行房产过户的案件,“起码有20起”。而这在全国都比较普遍,最高检、最高法还曾出台文件,要求专项清查,新乡也在清查之中。对此类虚假诉讼的处理方案,因为情况过于复杂,目前尚未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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